然而,他说事件发生在日出期间,是因为他站在露天的地方,看到了他误以为是日出的几道光线。实际上,他的证言也是关于日出前发生的事件,因此两位证人的证言是兼容的。拉夫·希米·巴尔·阿希因此教导我们,不必担心事情会以这种方式发生。 拉夫·纳赫曼说,拉夫说:**法律遵循拉比·犹大的观点**。拉瓦对拉夫·纳赫曼说:让主人说法律应遵循拉比·梅尔的观点,他认为人们可以在整个第五小时内食用酵,因为塔纳在其意见中教导了一项未署名的米示拿,表明这是法律。正如我们在米示拿中学到的:只要允许人们自己食用酵,他也可以喂养他的动物。从这个米示拿可以推断出,没有一个中间阶段是禁止人们食用酵的,但可以喂养动物。这个未署名的米示拿一定是符合拉比·梅尔的观点,因为拉比·犹大认为在第五小时不允许食用酵,但可以喂养动物。 《塔木德》驳回了这一论点:该米示拿不算作未署名的,因为它符合拉班·甘利尔的意见,因为如果该米示拿符合拉比·梅尔的观点,“允许”一词就很难理解。相反,米示拿应该被表述为:**当一个人吃东西时,他可以喂养动物**。 拉瓦对拉夫·纳赫曼提出了另一个困难:让主人说法律应遵循拉班·甘利尔的观点,因为他是这一争议的裁定者,而且有一条普遍原则,即法律总是遵循提出两种观点之间折衷意见的裁定者。他对他说:**拉班·甘利尔并不是折衷裁定者**;他是在陈述自己的理由。拉比·犹大和拉比·梅尔对任何类型的酵的食用存在分歧;他们不区分特鲁玛和非圣食物。由于拉班·甘利尔区分了禁止食用特鲁玛的时间和可以食用非圣食物的最晚时间,他的观点显然与其他两个裁定无关,而不是折衷意见。 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说:当拉夫说法律遵循拉比·犹大的观点时,他是根据这个塔纳的观点裁定的,正如巴莱塔所教导的那样:在尼散月十四日发生在安息日的情况下,不像平时那样在逾越节前夕清除酵。相反,人们在安息日前清除所有的酵,并烧掉不洁净的特鲁玛、处于悬置状态的特鲁玛,甚至任何纯净的特鲁玛,如果他不需要用来吃安息日的饭。他会留下足够的纯净的酵以备两餐,一餐是晚上吃的,一餐是早晨吃的,直到安息日上午四个小时为止。这是巴尔托塔的拉比·以利亚撒·本·犹大以拉比·约书亚的名义所说的。 贤者们对他说:不应烧掉纯净的特鲁玛,因为或许会在安息日找到那些能够吃它的人,如果是这样的话,他就违反了不必要地烧掉纯净特鲁玛的托拉禁令。相反,他将特鲁玛搁置一旁,如果没有找到能吃的人,他会把它喂给狗或在心中宣布它无效。他对贤者们说:**他们已经找过吃特鲁玛的人**,但没有找到住在这座城市的其他祭司。贤者们对他说:或许那些能够在安息日吃特鲁玛的祭司在城墙外睡觉,到了安息日的早晨他们会进城吃特鲁玛。 他说:根据你们的说法,既然你们考虑到这种不大可能的情况,那就不应该烧掉处于悬置状态的特鲁玛,因为或许先知以利亚会在安息日到来,并预言该特鲁玛不是不洁的,并宣布它是洁净的。贤者们对他说:这种可能性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内,因为以色列人民已经得到保证,以利亚不会在星期五或节日的前夕到来,因为即将到来的节日需要准备工作。因此,以利亚肯定不会在星期五,也不会在逾越节前夕的安息日到来。 他们说:他们没有离开,直到贤者们投票并确立法律,遵循巴尔托塔的拉比·以利亚撒·本·犹大以拉比·约书亚的名义所说的意见。 以上是拉比·犹大的意见,难道它不是说,即使是关于食物,法律也要遵循他的观点?拉夫·帕帕以拉瓦的名义说:不,前述裁定仅适用于清除酵的义务,即贤者们同意只有在没有人可吃的情况下才允许在星期五清除纯净的特鲁玛。 《塔木德》指出:**甚至拉比·犹大·哈纳西也支持拉夫·纳赫曼的说法**,并裁定法律应遵循拉比·犹大的观点。正如拉文·巴尔·拉夫·阿达所说:曾经发生过一起事件,一个人把装满酵面包的鞍袋寄存在尤哈南·哈库卡阿那里,老鼠在袋子上打了个洞,酵面包从袋子里洒了出来。他在逾越节前夕来到拉比·犹大·哈纳西那里询问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