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讨论了关于发酵物清除的法律及其来源。以下是翻译: --- 塔木德解释说,这条法律源于摩西在第一次逾越节期间,尼散月十四日时,向人民警告第二次逾越节的法律,而第二次逾越节在一个月后的伊亚尔月十四日进行。正如上帝对摩西所说:“让以色列子孙在指定的时间举行逾越节”(《民数记》9:2)。后面的经文写道:“摩西对以色列子孙说要举行逾越节,他们在第一月的十四日晚上,在西奈的旷野举行了逾越节”(《民数记》9:4–5)。接下来的经文写道:“有些人因尸体不洁而不能在那一天举行逾越节,他们在那一天来到摩西和亚伦面前”(《民数记》9:6),这时摩西向他们解释了第二次逾越节的法律。这证明了人们应在节日的前三十天开始学习相关法律。拉班·希蒙·本·甘梅利尔可能会反驳这个证明:既然摩西是在谈论逾越节的法律,他完成了所有有关逾越节的教导,包括第二次逾越节的相关事宜。因此,不能从这个案例推导出原则。 塔木德问:拉班·希蒙·本·甘梅利尔的裁决依据是什么?他解释说,摩西是在尼散月的第一天警告人们举行第一次逾越节,正如经文所写:“这个月要成为你们月份的开始,是你们一年中的第一个月”(《出埃及记》12:2)。接下来的经文写道:“对全体以色列会众说:在这个月的第十天,各人要按着自己父家取一只羊,按着每个家庭取一只羊”(《出埃及记》12:3)。接下来,《律法》详细阐述了在该月的十四日宰杀逾越节羔羊的法律。 塔木德问:虽然这个来源确实表明应在节日之前学习逾越节的法律,但从哪里得知他是在新月的那一天站着说这些事?也许他是在尼散月的第四天或第五天站着?拉巴·巴尔·希米(Rabba bar Shimi)以拉维那(Ravina)的名义说道:这一法律是从这里推导而来的:“上帝在西奈的旷野对摩西说,在他们出埃及之地后第二年的第一月”(《民数记》9:1),接着写道:“让以色列子孙在指定的时间举行逾越节”(《民数记》9:2)。显然,摩西在节日前两周教导了逾越节的法律。 塔木德问:在这里也是如此,从哪里得知他是在新月的那一天?也许他是在尼散月的第四天或第五天?拉夫·纳赫曼·本·伊萨赫(Rav Naḥman bar Yitzḥak)说:这个法律是通过语言类比推导的,比较这里的“旷野”与先前写的“旷野”。这里写道:“在西奈的旷野”,而那里写道:“上帝在第二月的第一天,在会幕中对摩西说”(《民数记》1:1)。正如那里发生在新月的第一天,这里关于逾越节的内容也是在新月的那一天。 塔木德问:如果是这样,那么《律法》为什么不先写在第一个月发生的事情,然后再写第二个月发生的事情,因为关于逾越节羔羊的部分在《民数记》的开头时间上是优先的?拉夫·梅纳希亚·巴尔·塔赫利法(Rav Menashiya bar Taḥlifa)以拉夫的名义说:也就是说,《律法》中没有绝对的时间顺序;在《律法》中,后发生的事情可以在前面出现。拉夫·帕帕(Rav Pappa)说:这一原则仅适用于《律法》中涉及两个不同事项的情况,但在一个事项中,较早写的事情发生得更早,较晚写的事情发生得更晚;因为如果不这样说而声称在每个事项中没有明确的顺序,那么“当一般性声明后接细节时,一般性声明仅指细节中所指定的内容”的解释原则就会出现问题。这个原则只有在每个事项的经文和词语有明确的顺序时才有效。如果没有明确的顺序,也许它实际上是一个细节后跟一个一般性声明,这将根据不同的解释原则得出不同的结果。 而且,这在关于“当细节后跟一般性声明时,一般性声明成为对细节的补充,增加与细节不同的案例”这一解释原则上也是同样困难的。这里也是如此,或许这是一个一般性声明后跟细节,因为没有明确的顺序。显然,在特定事项中必须有固定的顺序。 塔木德问:如果是这样,基于上述推理,即使对于两个事项,也不能应用这些原则。这一说法与认为:关于《律法》中不在一起出现的一般性声明和细节,不能根据一般性声明和细节的原则推导出法律的观点相符。然而,按照认为:可以根据一般性声明和细节之间的关系推导出法律的观点,怎么说呢?塔木德回答:即使按照认为可以从不在一起的一般性声明和细节推导出法律的观点,这也仅适用于一个事项,即关于同一问题的经文,即使它们没有一起出现。然而,如果它们涉及两个不同的事项,则不能根据一般性声明和细节推导出法律,因为《律法》的书写并不是绝对的时间顺序。 拉比·犹大说,拉夫说:寻找发酵物的人必须使他所有的发酵物在认知上和口头上都变得无效。塔木德问:这有什么理由?如果你说这是因为他在搜索中未能发现的碎屑,它们本质上是微不足道的,根据定义已变得无效。且你不可以说:由于它们因在他家中的存在而受到保护,他会认为它们是重要的,因此并不变得无效。难道《托塞夫塔》中没有教导说不是这样吗?当无花果季节结束时,树上的剩余无花果很少且质量低劣,有理由假设所有者已放弃对它们的所有权。然而,他继续保护他的田地,因为那时的葡萄正在收获。同样,当葡萄季节结束时,剩余的葡萄很少且质量低劣,所有者保护他的田地以防止黄瓜和葫芦的收获,这些尚未被收获。 当所有者对无花果和葡萄分别在意时,基于禁止抢劫的原则,不得取走这些果实,而有权吃它们的人则因必须从中分离什一税而有义务这样做,因为它们被视为任何其他水果。当所有者不在意时,基于他没有所有权的事实,可以吃它们,因为禁止抢劫不适用,吃它们的人免除分离什一税的义务,因为它们是无主财产。这表明,如果一个人不在意某物,即使它位于他为其他目的而保护的财产中,该物也不会因此被视为重要。 同样的推理适用于在家中剩下的面包屑。拉瓦说:要求使发酵物无效的原因是基于一个法令,以防他在发酵物中发现一块优质蛋糕(geluska),而他没有摧毁它,对它的关注会使他犹豫不决,导致他在移除之前违反拥有发酵物的禁令。塔木德问:那么让他在发现时使其无效。塔木德驳回了这个建议:也许他只会在禁令已经生效后才找到它,此时它不再处于他的控制之中,因此他无法在逾越节时使发酵物无效,正如拉比·埃拉扎尔(Rabbi Elazar)所说:有两件物品在法律所有权上不属于一个人,然而《律法》仍然将他视为对它们负责,就好像它们在他的财产中。这两件物品是:公共领域中的一个开口坑,对于造成的任何损害,挖掘它的人都有责任,即使它不属于他;以及在尼散月十四日第六小时之后及其以后的房子里的发酵物。因为这些发 酵物没有货币价值,因禁止食用或获益而不属于他的财产,然而如果它仍在他的控制之中,他就违反了禁令。 塔木德回到发酵物的无效问题。如果是这样,那让他在尼散月十四日的第四小时或第五小时使发酵物无效。为什么他必须在寻找发酵物的过程中在十四日的晚上这样做?塔木德回答:因为第四小时既不是发酵物被禁止的时间,也不是发酵物的清除时间,而是一个无特征的时间点。因此,担心他可能会疏忽,而没有使其无效,导致发酵物仍在他的控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