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讨论了关于发酵物的清除和相关法律的细节。以下是翻译: --- 从拉比·阿基瓦的陈述中可以学到三条法律。首先,学习到发酵物的清除只能通过焚烧来完成。拉比·阿基瓦的观点是基于在节日中禁止点燃火的事实。其次,学习到对在安息日点燃火的禁令在《律法》中被特别指出,以区分各种主要的劳动类别,并确立对每种劳动的责任。不同意见认为,点燃火被单独提到是为了说明在执行该主要劳动时没有死刑责任。第三,学习到我们不说:“既然为了准备食物而点燃火是被允许的,那么为了焚烧发酵物而点燃火也是被允许的。” 智者们在一则巴赖塔中教导:“七天内,你们的房屋中不得有发酵物”(《出埃及记》12:19)。这节经文说明这个禁令有什么目的?难道不是已经写道:“在你所有的境界中,不可见到发酵物”(《出埃及记》13:7)吗?巴赖塔回答:因为写道:“不可见到发酵物”,这教导我们你自己的发酵物不可见,但可以看到属于他人的发酵物,例如外邦人的发酵物,以及献给上帝的发酵物。根据这一法律,我可能会认为可以在自己家中藏匿发酵物或接受外邦人的发酵物存款。因此,节文中说:“不得被找到”,意思是任何类型的发酵物都不能留在自己的房子里。 塔那继续说道:如果只有这节经文被提到,我只会推导出关于没有克服的外邦人以及不住在你院子里的外邦人的这一法律。关于你克服的并与之同住的外邦人,从哪里知道他也包括在这个禁令中?经文说:“在你们的房子中不得被找到”,即在任何地方都不能拥有。 巴赖塔进一步指出,从经文“在你们的房子中不得被找到”中,我只得出这个禁令适用于实际在你房子里的发酵物。那从哪里得知这个法律也适用于坑、沟和洞中的发酵物呢?经文说:“在你所有的境界中”,即在任何属于你的地方。即使我可以说,如果你的房子里有发酵物,一个人违反了“不可见到发酵物”的禁令和“不得被找到”的禁令,以及“你不得藏匿”和“你不得接受外邦人的存款”的禁令。与此同时,在你的境界外,你的发酵物不可见,但可以看到属于他人的发酵物,例如外邦人的发酵物和献给上帝的发酵物。 从哪里得知将关于这个地方的禁令应用于那个地方,以及将关于那个地方的禁令应用于这个地方?塔那回答说,经文中关于房子的发酵物和关于境界的发酵物使用了语言上的类比。关于房子的发酵物写道:“七天内,你们的房屋中不得有发酵物”,而关于境界的发酵物写道:“不可见到发酵物”。正如关于房子的发酵物,违反了“不可见到发酵物”和“不得被找到”的禁令,以及“你不得藏匿”和“你不得接受外邦人的存款”的禁令,关于境界的发酵物也是如此。 相反也是如此:正如关于境界的发酵物,你的发酵物不可见,但可以看到属于他人的发酵物,例如外邦人的发酵物和献给上帝的发酵物,那么关于房子的发酵物也是如此:你的发酵物不可见,但可以看到属于他人的发酵物和献给上帝的发酵物。 塔木德探讨了这一巴赖塔的一些困难方面。大师说:我本来只会推导出关于没有克服的外邦人且不与犹太人同住的这一法律。关于你克服的并与之同住的外邦人,从哪里知道他也包括在这一禁令中?经文说:“在你们的房子中不得被找到。”塔木德质疑这个证明的逻辑。相反,对于与犹太人同住并被征服的外邦人的发酵物的禁令明显更为重要,而不是关于没有被征服的外邦人的发酵物。塔那应该从与犹太人同住的外邦人的发酵物开始。 阿比说:倒过来陈述:我可能会认为,只有克服的并与之同住的外邦人的发酵物是被禁止的;而没有克服的并不与之同住的外邦人的发酵物是允许的。拉瓦说:实际上,不要反转顺序,因为这句话实际上并不是对前一句的延续,而是适用于巴赖塔的第一部分,涉及发酵物被允许的时间。整句话应该读作:你的发酵物不可见,但可以看到属于他人的发酵物,例如外邦人的发酵物和献给上帝的发酵物,因为没有命令要清除属于外邦人的发酵物。 我本来只会推导出关于没有克服的外邦人且不与之同住的这一法律,因为属于那个外邦人的发酵物与犹太人没有任何关系。关于克服并与之同住的外邦人,从哪里得知他也包括在这一宽松的法律中?经文说:“不得被找到。” 塔木德提出一个困难:这个塔那寻求看到外邦人的发酵物的许可,但他引用了一节经文来确立禁令。塔木德回答说,塔那没有从“不得被找到”这个短语中引用证据。由于写道:“在你所有的境界中不可见到发酵物”(《出埃及记》13:7)和“在你所有的境界中不可见到发酵物”(《申命记》16:4)两次,其中一个是多余的,可以与“不得被找到”结合,从而产生“不得被找到”的禁令。只有属于犹太人的发酵物才是被禁止的。 塔木德继续分析这一巴赖塔。大师说:我可能会认为,可以在自己家中藏匿发酵物或接受外邦人的发酵物存款。因此,节文中说:“不得被找到”。塔木德问:但你在巴赖塔的第一部分中不是说:“你的发酵物不可见,但可以看到属于他人的发酵物和献给上帝的发酵物”,这表明如果属于外邦人则允许在自己家中有发酵物吗?塔木德回答:这并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是被禁止的,因为他接受了对发酵物被毁坏的赔偿责任。因此,这被视为属于他。 在这种情况下是允许的,因为他没有承担责任,因此发酵物仍然是外邦人的完整财产。这一裁决与拉瓦对梅霍扎(Meḥoza)居民的说法类似:将属于外邦军队成员的发酵面包从你的房子中清除。外邦士兵会带着面粉,并强迫城市中的人们为他们准备面包。拉瓦解释了他的裁决的理由:因为如果面粉被盗或丢失,它在你的手中,你将需要赔偿,因此它的法律状态就像是属于你的一样,在逾越节期间保留它是被禁止的。 塔木德提出一个困难:这个解释适用于认为:影响金钱损失的物品的法律状态类似于金钱的人。如果一件物品本身或目前没有价值,但如果被盗或丢失,就必须支付赔偿,它的法律状态就像是金钱。因此,犹太人对发酵物的责任使其法律状态如同属于他们一样。 然而,针对认为影响金钱损失的物品的法律状态不类似于金钱的人,应该如何处理?塔木德回答:这里情况不同,因为经文说:“不得被找到”,这表明无论在哪里都不得有发酵物,即使该发酵物与犹太人有最微弱的联系,即使他在失去或被盗时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