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关于产妇在上一个分娩后第八十一天的晚上流产时所需献祭的弥sha中可以得出:根据《圣经》律法,产妇在分娩后,包括流产后,都有献祭的义务。然而,对于在原始分娩后八十天内发生的任何分娩或流产,献祭只需要一次,因为该分娩的律法效应持续八十天(见利未记12:1–6)。该弥sha讨论了一个边界情况:一位妇女在第八十一天的夜晚流产。贝特·沙麦免除她再献一次祭,因为她为之前的分娩献的祭足以免除流产的献祭。而贝特·希勒勒则认为她需要献第二次祭。贝特·希勒勒对贝特·沙麦说:第八十一天的晚上和第八十一天的白天有什么不同?如果它们在仪式上的不洁律法上是相同的,即这位妇女的血已经不再洁净,所有标准的仪式不洁规定都适用于她,那么这两个时间段在献祭上也应该是相等的?关于“or”的含义,从贝特·希勒勒对贝特·沙麦的提问中,可以推断出or是夜晚。确实,学习到or是夜晚的意思。另一证据反对“or”的含义来自一则巴赖塔:有人可能认为和平祭可以吃两天,也可以在第三天的or吃。这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如何得出这样的结论?其他祭品,例如赎罪祭,只能吃一天,和平祭则可以吃两天。就像其他祭品一样,夜晚跟随前一天,即祭品可以在白天和接下来的夜晚吃,这里也可以说和平祭的夜晚跟随白天,因此它们可以在第二天的夜晚吃。因此,圣经中写道:“你们献给神的平安祭,要凭自己的心意献上,献祭的当天和第二天可以吃,第三天剩下的要用火焚烧”(利未记19:5–6)。这节经文的意思是,它可以在白天吃,即第二天期间,在第三天的or不能吃。巴赖塔继续:如果和平祭不能在第二天后吃,可能有人认为它应该在第二天结束后立即焚烧,这也是逻辑推论:其他祭品可以吃一天和一夜,和平祭可以吃两天和一夜。正如其他祭品在吃的允许时间结束后立即焚烧,第二天早晨也是如此,这里也可以说和平祭必须在其允许的吃的时间结束后立即焚烧,即在第二天夜晚。因此,圣经写道:“如果祭品在第三天还剩下的肉,要用火焚烧”(利未记7:17),意思是:你必须在白天焚烧它,而不是在夜晚焚烧。关于or的含义,从巴赖塔中提到的“第三天的or”来看,显然or是傍晚。总之,从这里可以学习到or是傍晚。另一个证据是:在赎罪日的or,阿弥陀祷告中念七个祝福并认罪;早晨祷告中念七个祝福并认罪;额外祷告中念七个祝福并认罪;下午祷告中念七个祝福并认罪;晚上祷告中念简短版的标准十八个祝福的阿弥陀祷告,因为人们因禁食而疲惫。拉比·哈尼纳·本·甘美列根据他的祖先的说法说:应念完整的十八个祝福,因为他需要在阿弥陀祷告的第四祝福中念havdala(分隔祝福),这个不能在简短版中插入。显然,or是傍晚。总之,从这里可以学习到or是傍晚。再来一个证据:根据什穆尔学派的教学,在尼散月十四日的晚上,必须用蜡烛寻找发酵面包。显然,or是傍晚,因为这条巴赖塔用“傍晚”代替了or。根据这些证据,表明弥sha中的or是指前一天的傍晚。那么,为什么学者们会争论它是否指早晨或傍晚呢?而是,Gemara否定了之前关于争议的假设,因为无论是拉夫·胡那还是拉夫·耶胡达都认为or是傍晚,他们在律法上没有争议。然而,这位大师根据他所在地方的术语来陈述律法,而那位大师根据他所在地方的术语来陈述律法。在拉夫·胡那的地方,他们称傍晚为光,而在拉夫·耶胡达的地方,他们称之为夜晚,尽管这两个术语指的是同一时间段。Gemara问:那么我们弥sha的学者为什么没有明确教导“十四日的夜晚”,就像什穆尔学派的教学那样?Gemara回答:他使用了委婉语。由于弥sha的学者不想提到黑暗,他宁愿用or这个词来指代十四日的夜晚。这符合拉比·约书亚·本·利维的说法。正如拉比·约书亚·本·利维所说:一个人不应该直白地表达粗鲁的事物,因为经文的表述因增加了八个字母而被扭曲,而不是用粗鲁的方式表达,就像写道:“从洁净的动物和不洁的动物(asher einena tehora)”(创世记7:8)。为了避免使用希伯来语中的“不洁”(teme’a),即四个字母:Tet, mem, alef, heh,经文用“那不洁的”这个委婉语代替,拼写为十二个字母:Alef, shin, reish;alef, yod, nun, nun, heh;tet, heh, reish, heh。拉夫·帕帕说:另一节经文增加了九个字母,如“如果你们中有任何人因夜间发生的事而不洁(asher lo yihye tahor)”(申命记23:11)。为了避免使用三个字母的希伯来语词汇“不洁”(tameh),即tet, mem, alef,经文用十二个字母的短语“他不洁”代替,拼写为:Alef, shin, reish;lamed, alef;yod, heh, yod, heh;tet, heh, reish。拉夫·阿赫·巴尔·雅各布说:另一节经文增加了十个字母,因为字母vav的原因,词汇以完整形式拼写。拉夫·阿赫·巴尔·雅各布说:另一节经文增加了十六个字母,如“因为他说,有事发生在他身上,他不洁;他确实不洁(bilti tahor hu ki lo tahor)”(撒母耳记上20:26)。为了避免使用三个字母的词汇tameh,经文使用了十九个字母的短语“他不洁;他确实不洁”,拼写为:Beit, lamed, tav, yod;tet, heh, vav, reish;heh, vav, alef;kaf, yod;lamed, alef;tet, heh, vav, reish。同样,拉比·耶什马埃尔学派教导了一条巴赖塔:一个人应该总是用委婉的语言进行交谈,正如以下经文所示。第一条:“任何撒布在zav骑乘的坐骑上的物品都不洁”(利未记15:9),讨论zav对他坐的物品的污秽,称这种行为为骑乘。经文:“任何触碰她坐过的物品的人”(利未记15:22),讨论女人zava的相似仪式污秽,称这种行为为坐。由于骑乘略显贬低女性,因为涉及不雅的腿部分开,因而经文避免使用骑乘这个词,选择了更为端庄的坐的描述。另有经文:“你选择狡黠的语言”(约伯记15:5),意味着一个人在说话时应该聪明,避免不恰当的短语。另有经文:“我的话要表明我内心的正直;我嘴唇所知道的要诚实地说”(约伯记33:3)。Gemara问:为何需要两个额外经文的证明?巴赖塔已经用zav和zava的经文证明了这一点。Gemara回答:额外的经文是必要的 ,以免你说:这个要求只适用于书写在《圣经》中的语言,而在犹太法典的表述中没有义务使用清洁的语言。为了反驳这个论点,巴赖塔说:而且经文中说:“你选择狡黠的语言”,这表明这一原则超出了《圣经》的语言范畴。以免你说,这个要求仅适用于犹太法典的语言,而在普通言语中则不需要以委婉语进行交流,巴赖塔补充说:经文说:“我嘴唇所知道的要诚实地说”,即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用委婉的语言说话。关于巴赖塔中提到的关于女人的内容,Gemara问:难道《圣经》中没有写到骑乘吗?难道不是写道:“利百加和她的使女们起来,她们骑在骆驼上”(创世记24:61)?Gemara回答:由于害怕骆驼,这种情况是标准的。因为骆驼的背高,女人不能侧坐在上面;因此,她可以骑在上面而不被视为不雅。Gemara引用了另一节相关经文。但难道不是写道:“摩西带着妻子和孩子们骑在他的驴上”(出埃及记4:20)?Gemara回答:尽管他的妻子也在驴上,经文仍使用骑乘这个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