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讨论继续分析有关安息日法律的细节。以下是这段内容的中文翻译: 塔木德解释道:拉夫·欣南认为,由于米示拿的后半部分是依据拉比·梅尔的意见来教导的,因此可以推断前半部分也同样是依据拉比·梅尔的意见。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后半部分确实是依据拉比·梅尔的意见,而前半部分则是依据拉比们的意见。我们在米示拿中学到:一个人在私人领域内站着,可以移动公共领域中的物体,只要他不在公共领域内搬运超过四肘。塔木德推断:这一教导表明,如果他将物体搬运超过四肘,他就有责任带上赎罪祭。塔木德问:是否可以说这一裁决支持拉瓦的意见?拉瓦说:关于一个人在公共领域内从四肘的起点到四肘的终点搬运物体,即使他将物体举过头顶,也就是物体经过了一个豁免的地方,他仍然需要为在公共领域内搬运四肘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站在一个较高的私人领域内并在那个高度搬运物体,他仍然有责任。塔木德否定了这一论点:米示拿是否教导了这样一个情况,即如果他将物体搬运超过四肘,他有责任带上赎罪祭?也许米示拿的意思是:如果他将物体搬运超过四肘,他不需要带上赎罪祭,但按照拉比的法令,仍然被禁止这样做。有些人说之前讨论的版本不同:塔木德的初步推断实际上是,如果他将物体搬运超过四肘,他不需要带上赎罪祭,但按照拉比的法令,这仍然被禁止。塔木德问:如果是这样,是否可以说这是对拉瓦观点的确凿反驳,因为拉瓦说:关于一个人在公共领域内从四肘的起点到四肘的终点搬运物体,即使他将物体举过头顶,他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塔木德否定了这一建议:米示拿是否教导了这样一个情况,即如果他将物体搬运超过四肘,他不需要带上赎罪祭,但这样做是被禁止的?也许塔那的意思是,如果他将物体搬运超过四肘,他需要带上赎罪祭。米示拿中说:一个人不能站在私人领域内尿尿或吐唾沫到公共领域。拉夫·约瑟夫说:一个这样尿尿或吐唾沫的人有责任带上赎罪祭。塔木德提出难题:但要将携带行为视为一种禁止的安息日劳动,并需承担责任,我们要求物体的举起和放置是发生在四只手掌乘四只手掌的区域上,这是关于安息日携带的最低有效面积。而这不是这种情况,因为人的嘴部,产生唾沫的地方,大小不足四只手掌乘四只手掌。塔木德回答:一个人的意图使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区域,即,既然一个人确实认为他的嘴是一个重要的区域,那么它被视为四只手掌乘四只手掌的大小。因为如果你不这么说,区域的大小不是唯一标准,但一个人的想法也可以确立一个地方的意义,那么就会有问题,因为拉瓦说:如果一个人扔了一个物体,落在狗的嘴里或炉子的嘴里,他有责任带上赎罪祭。但我们不是要求物体被放置在四只手掌乘四只手掌的区域上吗?而这不是这种情况。相反,一个人将物体扔进狗的嘴里使其成为一个重要的区域。在这里也是如此,他的意图使他的嘴成为一个重要的区域。拉瓦提出了一个疑问:如果一个人站在私人领域内,而他的男性生殖器的开口在公共领域内,他尿尿的话,法律如何处理?这个情况应该如何看待?我们是依据尿液从身体中排出的领域,也就是膀胱,在私人领域内?还是依据尿液实际从身体中排出的点,因为尿液是通过生殖器的开口在公共领域内排出,因此没有违反任何禁止?由于这个疑问没有解决,塔木德总结说:让它保持未解决状态。米示拿中说:同样,不能从一个领域吐唾沫到另一个领域。拉比·耶胡达说:一旦一个人的唾沫在嘴里积聚,他不能在公共领域内走四肘,直到他把它吐出来。塔木德问:这个教导是否意味着即使他还没有在嘴里翻转唾沫,也就是在他挖出唾液但在准备吐之前?我们在米示拿中学到了关于一个用未洗的手吃干枣的人:按照托拉法,只有接触过液体的食物才易受仪式污秽,且这个干枣从未接触过液体。手未洗的意义在于,按照拉比的法令,未洗的手有第二级的仪式污秽状态,因此使得特鲁玛(祭品)无效。如果这个人把手插到嘴里去取出一个小石子,拉比·梅尔认为干枣是污秽的,因为它已经因嘴里的唾沫而承担了污秽责任,并且在被他的未洗的手触摸后变得污秽。拉比·约瑟认为干枣在仪式上是洁净的,因为他认为嘴里的唾沫不被视为使食物易受污秽的液体;唾沫只有在离开嘴后才会这样。拉比·耶胡达说,情况有所不同:如果他在嘴里翻转了唾沫,它就像是脱离其原处的唾沫,因此其法律地位是液体,这意味着干枣是污秽的。然而,如果他还没有在嘴里翻转唾沫,干枣则是洁净的。这表明按照拉比·耶胡达的观点,还未在嘴里翻转的唾沫不被视为脱离。拉比·约翰南说:意见的归属是颠倒的,因为归属于拉比·耶胡达的意见实际上是另一位塔那的观点,而拉比·耶胡达本人认为无论如何干枣都是仪式上污秽的。雷什·拉基什说:实际上,不要颠倒意见,可以根据原始文本的版本调和明显的矛盾:我们在米示拿中讨论的是什么?我们讨论的是通过咳嗽排出的痰。塔木德对这一解决方案提出了疑问。难道在教导中没有说拉比·耶胡达说:如果一个人的痰被脱离,他不能在公共领域内走四肘,嘴里含着吗?难道这个法律不是指已经脱离的唾沫吗?塔木德否定了这个论点:不,这个裁决仅适用于脱离的痰。塔木德提出难题:难道在教导中没有说拉比·耶胡达说:如果一个人的痰被脱离,同样,如果他的唾沫被脱离,他不能在公共领域内走四肘,直到吐出来,即使他还没有翻转吗?而我们最初的回答表明,米示拿中关于唾沫和仪式污秽的意见必须颠倒。提到痰后,塔木德引用了一个相关的教导:雷什·拉基什说:一个人在他的老师面前排痰,被认为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并且有责任接受天上的惩罚,因为有句话说:“所有恨我的人都爱死亡”(箴言 8:36)。不要读作:“恨我的人”;而是读作:“使自己令人厌恶的人”,即那些通过这种排泄行为使自己变得令人厌恶的人。塔木德对这一裁决感到惊讶:但难道他不是无意中这样做的吗,因为没有人会选择咳嗽并排痰;为什么这被视为犯罪?塔木德回答:我们在这里说的是那些已经在嘴里有痰的人,并且把它吐出来,即有机会离开老师的面前并在外面吐掉。 **米示拿:**一个人可以站在私人领域内伸出头部在公共领域饮水,也可以站在公共领域内在私人领域饮水,只要他把头部和大部分身体带入他饮水的领域。酒榨也是如此,正如塔木德中将要解释的。 **塔木德:**塔 木德对米示拿表示惊讶:看来前半部分,即前一米示拿,是依据拉比们的意见来教导的,他们认为一个人可以在另一个领域移动物体,而后一米示拿则是依据拉比·梅尔的意见,认为一个人在一个领域内移动物体到另一个领域是被禁止的。拉夫·约瑟夫说:这个米示拿是指需要的物体,并且这一裁决被所有人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拉比们也承认,在另一个领域移动物体是被禁止的,以免他心不在焉地把物体拉到自己身上,从而违反托拉法的禁令。提出了一个难题:如果其中一个领域是卡美利特(半公共领域),法律如何处理?阿巴耶说:这个情况与那个情况是一样的,即在这种情况下,卡美利特的法律与托拉法定义的领域适用相同。正如拉比们禁止一个人在私人领域内从公共领域饮水以及在公共领域内从私人领域饮水一样,他们也禁止在卡美利特领域内以相同的方式饮水。拉瓦说:你怎么能这样说?禁止在卡美利特领域内携带本身就是拉比的法令。我们是否会继续制定另一个法令,以防止违反另一个法令?阿巴耶解释说他的观点:我从哪里说这个法律?从米示拿中学到的: 这段讨论涉及安息日法律中有关携带物体、领域之间的转移以及唾沫和痰的处理规则,反映出犹太法律中对这些细节的复杂分析和不同观点的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