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里是翻译: --- 这指的是在阳台上方的上层居民;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上层称为阳台?因为上层居民通过阳台进出他们的公寓。由此,塔木德推断:对于任何一个地方,一组居民只能通过降低物品到达,而另一组居民只能通过抛物品到达的情况,我们在安息日上将该区域的使用权授予那些可以通过降低使用的居民,因为上层居民使用十个手掌高的区域时是通过降低的。显然,米示拿支持夏穆埃尔,并对拉夫提出了困难。塔木德拒绝这个论点:正如拉夫·胡那在讨论后来的米示拿时所说,tanna指的是那些直接开门到阳台的公寓居民,而不是上层居民;这里也是如此,tanna指的是那些直接开门到阳台的公寓居民。在这种情况下,十个手掌高的区域的使用对阳台居民来说很方便,因为它与他们在同一水平;而对院子里的居民来说,相对不方便。因此,这个区域的使用权授予阳台居民。 塔木德提出异议:如果是这样,接下来的米示拿条款怎么解释?米示拿说:任何低于这个高度的,即低于十个手掌的,其使用权属于院子。但为什么会是这样?这类似于两个院子的居民对某个区域有同样方便的进入方式的情况。这个院子的居民通过一个入口进入这个区域,那那个院子的居民通过另一个入口进入这个区域。在我们的情况下,该区域对阳台和院子的居民来说使用起来都同样方便;为什么后者应获得独占的使用权? 塔木德回答:短语“对院子”是什么意思?它意味着也对院子。换句话说,即使是院子的居民也可以使用这个小山或柱子,因此院子和阳台的居民都被禁止使用。如果两个领域的居民可以方便地使用一个区域而他们之间没有建立eiruv,那么他们都被禁止在该区域内携带物品。 塔木德评论道:这样解释米示拿是合理的,因为米示拿的后半部分教导了我们:在什么情况下,这一声明被提出?当小山或堤坝靠近阳台时;但如果它距离阳台较远,即使它高于十个手掌高,其使用权也属于院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院子”这个短语是什么意思?如果你说它意味着对院子的居民,因此他们可以使用小山或堤坝,为什么会这样?这是两个领域的公共区域,因为小山或堤坝靠近阳台,阳台的居民也可以使用它。因此,“对院子”的意思是也对院子。结果,因为院子和阳台的居民都可以使用它,两者都被禁止在安息日携带物品。 这里也是如此,在米示拿的早期部分,“对院子”的条款是什么意思?它也意味着对院子,因此两组居民都被禁止携带。塔木德总结道:确实,从这里可以学到这是正确的解释。 塔木德试图从米示拿中引出进一步的证明,以解决拉夫和夏穆埃尔之间的争论。我们在米示拿中学到:围绕水池或岩石的堤坝,高于十个手掌的,由阳台使用;如果低于这个高度,使用权属于院子。塔木德认为“对阳台”这个短语指的是通过阳台进入公寓的上层居民。米示拿指出,如果一组居民可以通过降低物品使用一个地方,而另一组居民可以通过抛物品使用这个地方,那么该地方的使用权授予那些可以降低物品的居民,这与夏穆埃尔的意见一致,并与拉夫的意见相反。塔木德回答:拉夫·胡那说,“对阳台”这个短语应在这里字面理解为指那些直接开门到阳台的公寓居民。塔木德问:不错,在岩石的情况下,阳台居民可以方便地使用,因为其表面与阳台基本水平。但是关于水池怎么办?水池中的水位低于阳台,只能通过降低桶到水中来取水。那么,怎么能说水池的使用对阳台居民是方便的,而不是对院子居民的? 拉夫·伊兹哈克(Rav Yitzḥak)说:这里讨论的是一个装满水的水池,因为水可以从水池的上部、靠近阳台的地方抽取。塔木德提出异议:但是水池的水位逐渐减少,当表面附近的水被抽取时,水位会逐渐下降。最终,唯一取水的方式将是降低桶到水池中。塔木德回答:既然在水池满的时候允许取水,那么即使在缺水的时候也应允许取水。塔木德反驳这个论点:相反,你应该说,既然水池在缺水时是禁止的,那么即使在满水时也应禁止使用。相反,阿巴耶(Abaye)说:这里讨论的是一个装满果实的水池,因为上层的果实靠近阳台。塔木德提出异议:但是果实的量也会减少,因为果实被取走,从而增加果实与阳台之间的距离。塔木德回答:这个教学指的是未奉献的果实,因为在安息日不可以奉献。由于这些果实不能被使用,所以果实的高度在整个安息日内保持不变。塔木德评论道:米示拿的语言也很准确,因为它将水池的堤坝与岩石的情况一起教学。正如在岩石的情况下,仅使用其上表面一样,在水池的堤坝情况下,米示拿指的是水池的表面,而不是内容物。塔木德总结道:确实,从这里可以学到这是正确的解释。 塔木德问:但如果这确实正确,而水池和岩石在所有方面都是相似的,为什么还需要tanna同时说明水池的情况和岩石的情况?塔木德回答:必须教学这两个情况。如果米示拿只教导了岩石,可能会有人说,只有岩石可以被阳台居民使用,因为不需要规定其高度减少的情况。但关于水池,或许我们应规定并禁止使用,因为水池有时可能装满了奉献的果实,这些果实可以被取走和吃掉,从而减少其高度。因此,必须教学我们不需要担心这个问题,水池以及岩石都可以被阳台的居民使用。 回到拉夫和夏穆埃尔之间的争论,塔木德提出另一种证明:来看一个巴赖塔(baraita):如果直接开门进院子的房屋居民和上层公寓居民忘记了共同建立eiruv,院子的居民可以使用靠近他们的墙下方的十个手掌高度,而上层居民可以使用靠近他们的墙上方的十个手掌高度。怎么解释?如果墙下方突出一个台阶,高于十个手掌,则使用权属于院子;但如果台阶突出十个手掌以上,则使用权属于上层。塔木德推断:因此,位于院子和上层之间的台阶,即位于院子和上层之间的中间区域,被禁止使用。这个中间区域的地位类似于一个区域,其中一组居民通过降低物品使用,另一组居民通过抛物品使用,然而两者都被禁止,这符合拉夫的意见,与夏穆埃尔的意见相对立。 拉夫·纳赫曼(Rav Naḥman)说:从这个教学中无法得出证据,因为这里讨论的是一个有十九个手掌高的墙,墙上有一个突出部分。如果突出部分低于地面十个手掌,对于这组居民,即院子居民来说,它可以作为入口使用;对于那组居民,即上层居民来说,它只能通过降低使用。如果突出部分高于十个手掌,对于这组居民,即阳台居民来说,它可以作为入口使用;对于那组居民,即院子居民来说,它只能通过抛物品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居民组之间没有中间区域。因此,这个案例不能作为拉夫和夏穆埃尔争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