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英文的中文翻译如下: --- 拉夫·约瑟夫说:事实上,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一个单独的小巷,拉比·西蒙和拉比们就与拉比·约汉南·本·努里和拉比们之间的争论点相同的问题有分歧。正如我们在米示那中学到的:如果“特鲁玛”的油漂浮在酒的表面上,而一个人在白天浸没并触摸了油,他只使油本身变得不洁。然而,他没有使酒变得不洁,因为酒被视为与油分开。只有油是不洁的,并且不使其他物品变得宗教上不洁。拉比·约汉南·本·努里说:它们彼此连接并视为一体,因此酒也会变得宗教上不洁。塔木德解释:在我们的米示那中,拉比们的意见与另一部米示那中的拉比们的意见一致,他们认为酒和油并不相连,因此不能一起用于“厄鲁夫”;而拉比·西蒙的意见与拉比·约汉南·本·努里的意见一致,认为酒和油是相连的,并且可以一起用于“厄鲁夫”。 在一段巴赖塔中传教:拉比·埃利泽·本·塔代说:无论是在酒与酒的情况下,还是酒与油的情况下,他们都必须建立“厄鲁夫”。塔木德表示惊讶:他是否这样说,即使合伙关系是在酒中与这个人合伙,并且与另一个人也在酒中合伙?为什么这些合伙关系不够以认为这些物品是合并的?拉巴说:如果他们以以下方式合伙,即这个人带着他的酒壶,将酒倒入一个桶中,另一个人带着他的酒壶,将他的酒倒入那个同样的桶中,所有人都同意这是一种有效的“厄鲁夫”,即使他们不是专门为此目的而采取行动。他们的分歧在于他们合伙购买了一个酒桶的情况。拉比·埃利泽·本·塔代认为:没有追溯明确的原则,即没有法律假设可以追溯性地明确物品的未确定法律状态。因此,酒被消费后,无法追溯性地明确每个人的酒的部分。因此,他们不能各自拥有酒的特定部分,这使得它不适合用于“厄鲁夫”。但拉比们认为有追溯明确,因此他们可以依赖这种合伙关系来建立“厄鲁夫”。 拉夫·约瑟夫说,这种争论应以不同的方式理解,因为拉比·埃利泽·本·塔代和拉比们就是否可以依赖小巷的合并来代替“厄鲁夫”存在分歧,即小巷的合并是否使得小巷中的携带变得允许,从而免除开放到小巷的院子需要建立“厄鲁夫”以便从一个院子携带到另一个院子的要求。一位智者,即拉比·埃利泽·本·塔代,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依赖小巷的合并,因为在院子里携带需要特别的“厄鲁夫”,小巷的合并是不够的。另一位智者,即拉比们,认为可以依赖并使用小巷的合并来允许院子之间的携带。 拉夫·约瑟夫说:我从哪里说这点,即这是他们争论的主题?因为拉夫·耶胡达说拉夫说:法律应遵循拉比·梅尔的意见,即不能依赖小巷的合并代替“厄鲁夫”。而拉夫·贝鲁纳说拉夫说:法律应遵循拉比·埃利泽·本·塔代的意见,即在两种情况下他们都必须建立“厄鲁夫”。他为什么这样裁定?难道不是因为这两个裁定的理由是相同的吗?阿巴耶对他说:但如果是一个理由,为什么需要两个裁定?相反,只要对一个案例进行裁定,从中可以推断出另一个裁定。因此,拉夫·约瑟夫回答:即便如此,两个裁定仍有理由,因为这教导我们,在“厄鲁夫”的事务中,我们不会根据同一个塔纳的两个严格规则来行动。如果拉夫只裁定依据拉比·梅尔的意见,我们只会知道关于案件的一个具体细节的法律,因此他也裁定根据两个智者的意见:拉比·埃利泽·本·塔代关于小巷的合并与酒的情况,以及拉比·梅尔关于小巷的合并与面包的情况。每一个对案件的不同细节都严格要求。 提到拉比·梅尔后,塔木德现在询问:拉比·梅尔的声明是什么?拉比们的声明是什么?如以下巴赖塔中所教导的:可以在彼此开放的院子之间用面包建立“厄鲁夫”,但如果想用酒建立“厄鲁夫”,就不能这样建立。如果一个人想用酒来合并开放到小巷的院子,可以用酒来合并这些院子。如果想用面包来合并小巷的院子,则可以用这种方式来合并。为什么要在院子之间建立“厄鲁夫”并且也合并开放到小巷的院子?这是为了不让“厄鲁夫”的法律类别被孩子们遗忘,因为如果仅使用小巷的合并,孩子们后来会说:我们的父亲从未建立过“厄鲁夫”。因此,为了教育目的,建立了“厄鲁夫”;这是拉比·梅尔的声明。而拉比们说:可以建立“厄鲁夫”或合并小巷。拉比·纳胡米和拉巴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其中一个说:在面包的情况下,可以同时用于“厄鲁夫”和合并小巷,每个人都同意只需要一个,无论是“厄鲁夫”还是小巷合并。当他们在酒的情况下存在分歧时,酒只能用于合并小巷而不能用于“厄鲁夫”,拉比·梅尔认为“厄鲁夫”也是必要的,而拉比们认为不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