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里是这段英文的中文翻译: --- 让我们颁布一个法令,规定两个居民不能将他们在某领域的权利转让出去,以免人们开始将他们的权利转让给两个居民。人们可能会认为,就像两个居民可以将权利转让给一个人一样,一个人也可以将他的权利转让给两个居民。因此,米示那教导我们不要颁布这样的法令。我们在米示那中学到:但两个居民不能在某领域内将他们的权利转让给两个其他居民。塔木德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我需要说这个?难道不是多余的吗?塔木德回答:不是的,这是必要的,以教导即使其他院子的居民对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说:把我们在院子里的权利转让给你,前提是你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你的朋友,即另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米示那教导我们,他不能成为他们的代理人,也不能将权利转让给另一个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自己不能获得这些权利。阿巴耶向拉巴提出一个难题:如果一个院子里有五个人,其中一个人忘记加入“厄鲁夫”,当他放弃在院子里的权利时,是否必须将权利放弃给每一个其他人,还是不需要?拉巴对他说:他必须将他的权利放弃给每一个其他人。阿巴耶从以下巴赖塔中提出异议: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院子居民可以将他的权利放弃给一个建立了“厄鲁夫”的人。两个建立了“厄鲁夫”的院子居民也可以将他们的权利放弃给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同样,两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院子居民可以将他们的权利放弃给两个建立了“厄鲁夫”的居民,或者放弃给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居民。但一个建立了“厄鲁夫”的院子居民不能将他的权利放弃给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居民,也不能将两个建立了“厄鲁夫”的居民的权利放弃给两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居民,也不能将两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居民的权利放弃给两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居民。在任何情况下,第一部分教导: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院子居民可以将他的权利放弃给一个建立了“厄鲁夫”的人。这种情况是什么?如果没有其他居民,即如果院子里只有两个人,他和另一个居民建立了“厄鲁夫”,他不可能单独建立“厄鲁夫”。而且,很明显还有另一个居民在场,除了那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然而它说:他可以将他的权利放弃给一个建立了“厄鲁夫”的人,这意味着只要他将他的权利放弃给一个居民就足够了。他不必将他的权利放弃给所有人。塔木德现在问:拉巴如何理解这一教导?塔木德回答:拉巴可以这样说:我们在处理什么?这是一个特殊的情况,即他与另一个人在院子里建立了“厄鲁夫”,但那个人在此期间去世了,只剩下一个建立了“厄鲁夫”的人,而那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可以将他的权利放弃给他。塔木德提出困难:如果确实指的是一个有另一个人,但他去世的情况,请解释巴赖塔的最后一条:但一个建立了“厄鲁夫”的院子居民不能将他的权利放弃给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如果它指的是一个最初有另一个人但他去世的情况,那么为什么一个建立了“厄鲁夫”的院子居民不能将他的权利放弃给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现在院子里只剩下一个有权利的人。相反,很明显还有另一个人存在,与他建立了“厄鲁夫”。既然巴赖塔的后半部分处理的是一个有另一个人存在的情况,那么巴赖塔的第一部分也必须处理一个有另一个人存在的情况。塔木德拒绝这一证明:这两个情况是否一定相同?这两个条款必须处理相同的情况吗?每个条款处理独特的情况,不必彼此一致。塔木德补充说:知道这个巴赖塔不仅涉及一种状态,因为第一部分的最后教导是:两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院子居民可以将他们的权利放弃给两个建立了“厄鲁夫”的居民。这可以推断出,为两个居民放弃权利是允许的,但为一个居民则不允许。这明确表明他们必须将他们的权利放弃给两个居民。因此,阿巴耶可以说:为两个居民放弃权利是什么意思?是为了两个中的一个,因为这和为两个居民放弃权利一样有效。塔木德提出困难:如果是这样,那么让它教导两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院子居民可以将他们的权利放弃给一个建立了“厄鲁夫”的居民或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居民,从中可以理解有两个在场,否则没有“厄鲁夫”。塔木德总结:根据阿巴耶的观点,这确实是困难的,尽管这并没有完全反驳他的观点。塔木德现在解释每个巴赖塔条款的必要性。巴赖塔开始: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院子居民可以将他的权利放弃给一个建立了“厄鲁夫”的人。根据阿巴耶,这指的是一个有另一个人存在的情况,并且它教导我们,他不必将他的权利放弃给所有其他人。根据拉巴,这指的是一个有另一个人在院子里与他建立了“厄鲁夫”,但那个人在此期间去世了,新教导是:智者们没有因为担心有时那个其他人仍在场而颁布法令。巴赖塔继续:两个建立了“厄鲁夫”的院子居民可以将他们的权利放弃给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塔木德提出一个问题: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吗?这里有什么新的教导?塔木德回答:以免你说,由于他没有建立“厄鲁夫”,我们应该惩罚他,要求他将权利转让给他们,而不是反向,因此巴赖塔教导我们,即使是建立了“厄鲁夫”的人也可以将他们的权利放弃给他。巴赖塔进一步教导:同样,两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院子居民可以将他们的权利放弃给两个建立了“厄鲁夫”的居民。根据拉巴,巴赖塔教导了后半部分,以照亮前半部分。因为后半部分教导必须将权利放弃给每个院子里的居民,前半部分必须指的是一个额外的居民去世的情况,否则,他不可能只将权利放弃给一个居民。根据阿巴耶,米示那有必要教导两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的情况。因为你可能会想,我们应该颁布一个法令,规定两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居民不能将他们的权利转让给两个建立了“厄鲁夫”的居民,以免两个建立了“厄鲁夫”的人转让他们的权利给两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因此,巴赖塔教导我们,我们不颁布这样的法令。巴赖塔继续:或者,他们可以将他们的权利放弃给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塔木德提出问题:为什么我需要这个补充?塔木德解释:以免你说,这些关于放弃的宽容裁决仅适用于一些居民建立了“厄鲁夫”,而其他人没有建立“厄鲁夫”的情况。但在所有居民都没有建立“厄鲁夫”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惩罚他们,不允许放弃,以免后来的那些人忘记“厄鲁夫”的法律。因此,巴赖塔教导我们,我们不担心这个问题。我们在巴赖塔中进一步学到:但一个建立了“厄鲁夫”的院子居民不能将他的权利放弃给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根据阿巴耶,巴赖塔教导后半部分以照亮前半部分,因为阿巴耶从这里证明了一个人可以将他的权利放弃给两个院子居民中的一个,而不必放弃给两个。根据拉巴,因为巴赖塔以某种风格教导了前半部分,它也以相同的风格教导了后半部分,但不能从这里得出任何法律结论。巴赖塔进一步 说明:两个建立了“厄鲁夫”的居民不能将他们的权利放弃给两个其他没有建立“厄鲁夫”的居民。塔木德提出困难:为什么我需要这一进一步事项?这不是多余的吗?塔木德回答:不是的,这是必要的,以防两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居民中其中一个随后将他的权利放弃给他的另一个居民。以免你说,现在允许携带,因为现在只剩下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所以下达的教导是:由于在他放弃的时候他在那个院子里不被允许,因此他不能放弃他的权利,因此携带是被禁止的。巴赖塔结束:两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居民不能将他们的权利放弃给两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居民。塔木德提出问题:为什么我需要这一附加事项?这不是多余的吗?塔木德回答:不是的,这是必要的,以防其他院子居民对两个最初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中的一个说:取得我们在院子里的权利,条件是你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你的朋友,即另一个没有建立“厄鲁夫”的人。他们试图任命其中一个作为代理人,将集体权利转让给另一个。巴赖塔教导我们,这种方法无效。拉瓦提出一个难题给拉赫曼:关于继承人,关于他是否可以在院子里放弃权利的法律是什么?如果一个忘记建立“厄鲁夫”的人死于安息日,他的继承人是否可以代他放弃他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