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瓦说:这条法律仅适用于这样一种情况,即如果他跑到树干那里,他可以在安息日开始前到达那里。阿巴耶对他说:但米示那不是说:天黑时他在路上吗?这表明他离得很远。格马拉回答说:米示那的意思是:天黑时他在路上,以至于他无法在夜幕降临前回到家;然而,他可以在安息日之前到达树干处。有些人对前述陈述有不同的版本。拉瓦说:米示那的意思是:天黑时他在路上,以至于如果他走得非常慢,他无法到达他的家;然而,如果他跑的话,他仍然可以在安息日之前到达。拉巴和拉夫·约瑟夫一起走路。拉巴对拉夫·约瑟夫说:我们的居住地将在那棵棕榈树下,它支撑着另一棵棕榈树,另一棵棕榈树倚靠在它上面。还有人说他对他说:我们的居住地将在那棵棕榈树下,它让它的主人免于土地税,[karga],这棵棕榈树结出了足够的枣子,使它的主人能够支付全部的土地税。拉巴问:大师知道那棵树吗?拉夫·约瑟夫对他说:不,我不知道。拉巴对他说:那么依赖我吧,因为在一条巴赖塔中教导说:拉比·约瑟说:如果两个人一起走路,其中一个人熟悉远处的特定位置,而另一个人不熟悉,那个不熟悉的人将他指定居住地的权利委托给熟悉的人,熟悉的人说:“我的居住地在某个地方。” 格马拉评论道:但情况并非如此;这不是拉比·约瑟的意见。拉巴仅仅把它教导成好像是拉比·约瑟的意见,以便拉夫·约瑟夫会接受他的意见,因为拉比·约瑟的推理伴随了他的裁决,由于法律通常遵循拉比·约瑟的意见,拉夫·约瑟夫可能会减少对裁决的疑虑。 我们在米示那中学到:如果一个人不熟悉某棵树或任何其他显著的地标,或者他不精通法律,不知道可以从远处建立居住地,并且他说:“我的居住地在我当前的位置”,那么他在当前位置的存在使他有权在每个方向上走两千肘。格马拉提出一个根本问题:这两千肘是从哪里写在托拉中的?格马拉回答说,如巴赖塔中所教:“让每个人呆在他的位置”(出埃及记16:29);这些是四肘,它们构成了最小的安息日限制,例如,对于超出规定限制的人。“让没有人离开他的地方”(出埃及记16:29);这些是安息日限制的两千肘,对于那些留在他的位置上的人。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一个人的位置的测量是两千肘。格马拉问:我们从哪里得出这是一个人的位置的测量?拉夫·赫斯达说:我们通过将“地方”这一词与“你将逃往的地方”(出埃及记21:13)中的“地方”进行口头类比来得出。这最后一节提到“地方”和“逃离”,因此“地方”从“逃离”中得出。而“逃离”从另一节提到的“逃离”中得出:“但如果杀人者任何时候离开他逃往的庇护城的边界”(民数记35:26)。而“逃离”从该节中提到的“边界”中得出,如节中所述:“而血亲报复者在庇护城的边界之外找到他”(民数记35:27)。由于这节经文中提到“边界”和“外面”这两个词,因此“边界”从“外面”中得出。“外面”从与利未城市相关的经文中得出:“从城市的外面向东边量两千肘,南边两千肘,西边两千肘,北边两千肘”(民数记35:5)。从这一系列相同的词汇中,安息日中提到的“地方”的含义来源于与利未城市相关的两千肘。 格马拉问:但我们不如通过将“外面”一词从“庇护城的边界之外”的经文和“从城墙外面”的经文(民数记35:4)进行口头类比来推导,认为安息日限制仅为一千肘。格马拉回答:一个是从“外面”这一词推导,另一个不推导“外面”从“外面”中,而是推导从不同的词汇。格马拉提出一个难题: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有什么意义?难道拉比·伊什梅尔的学派没有就房屋的麻风进行口头类比,在“祭司要回来”(利未记14:39)和“祭司要来”(利未记14:44)之间,得出这是关于返回的法律,即七天后;这是关于来的法律;也是七天后。显然,“外面”和“外面”之间的一个字母的微小差异不应阻止口头类比的教导。格马拉拒绝这一论点:这仅适用于没有与之完全相同的术语的情况,但是,如果有与之完全相同的术语,则从相同的术语中得出口头类比,而不是从不完全相同的术语中得出。 米示那的塔那学派对于一个人每个方向上给予两千肘的限制是以圆形还是方形的方式进行测量存在分歧。格马拉提出一个问题:关于拉比·哈尼纳·本·安提根诺斯的意见,即限制以圆形测量,无论你怎么说,都很困难。如果他认为这是从关于利未城市的经文中得出的口头类比,那么这是困难的,因为经文中写的是“边界”,表示方形边界。如果他不认为有口头类比,那他从哪里得出安息日限制是两千肘的呢?格马拉回答:实际上,他认为有口头类比,但在这里,与利未城市的情况不同,因为经文说:“这将是他们城市的开放空间”(民数记35:5),从中推断出:对于这个开放空间,你应该提供边界并使其方形,但你不需要为那些在安息日休息的人提供边界。相反,那些建立安息日居住地的人被提供一个圆形的两千肘的限制。格马拉问:那拉比们如何理解经文中对“这”一词的强调?格马拉回答:正如巴赖塔中所教,拉夫·哈尼亚说:所有安息日休息的测量都应该像这样,即方形。拉夫·阿哈·巴尔·雅各布说:一个人在公共领域里携带一个物体四肘,只有当他以四肘对角线的长度携带时才会被认为是有罪。提到的四肘仅是计算超出禁止携带的距离的基本测量。然而,实际上,只有当他携带物体的长度等于四肘边界的对角线时,他才会被认为有罪。拉夫·帕帕说,拉瓦曾经测试我们,问:关于公共领域中一个十手掌高、四手掌宽的柱子,宽度是否必须是四手掌的对角线长度才能被视为私人领域?我们对他说:这不就是拉夫·哈尼亚所教的吗?正如巴赖塔中所教,拉夫·哈尼亚说:所有安息日休息的测量都应该像这样,即对角线是安息日休息的法律的决定性测量。 我们在米示那中学到:这就是贤人所说的意思:一个穷人可以用他的脚建立厄鲁夫,即一个没有足够面包来建立厄鲁夫的人可以在他的安息日限制范围内的任何地方行走并获得居住地。这种宽松的规定仅适用于穷人,他没有足够的食物维持两餐。然而,有面包的人只能用面包来建立居住地。拉比·耶胡达说:这种宽松规定适用于穷人和富人。拉夫·纳赫曼说:拉比·梅尔和拉比·耶胡达之间的争议是关于一个人说:“我的居住地在我当前的位置 。”因为拉比·梅尔认为:厄鲁夫的主要条例和建立是通过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