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教导中提到,从任何一个外部庭院到中间庭院的搬运是允许的,这也是拉比·西门的说法。但拉比们说:所有三个庭院都是禁止的,也就是说,从任何一个庭院到任何其他庭院的搬运都是被禁止的。根据拉比·犹大的意见,这在巴赖塔中被教导,这是施穆埃尔的观点。拉比·西门说:这可以比作三个庭院相互通连,并且也通向公共领域的情况。如果两个外部庭院与中间庭院建立了伊鲁夫,那么一个外部庭院的居民可以从该庭院的房子里拿食物到中间庭院吃,同样,另一个外部庭院的居民也可以从自己的房子里拿食物到中间庭院吃。同样,这位居民可以将吃剩的食物从中间庭院带回他所在的房子,而那位居民也可以将剩下的食物带回他的房子。然而,拉比们说:所有三个庭院都是禁止的。既然外部庭院的居民被禁止从一个外部庭院到另一个外部庭院搬运,这就导致所有三个庭院的搬运都被禁止。Gemara指出,施穆埃尔遵循了他在其他地方使用的推理方式,因为施穆埃尔曾说:关于一个位于两个小巷之间的庭院,如果该庭院与两个小巷都建立了伊鲁夫,那么它对两个小巷都是禁止的。由于两个小巷的居民被禁止从一个小巷到另一个小巷,而伊鲁夫使得两个小巷的居民可以在庭院中搬运,因此禁止从庭院到小巷的搬运,以免小巷的居民通过庭院将物品从一个小巷转移到另一个小巷。如果庭院没有与任何一个小巷建立伊鲁夫,那么它对两个小巷的搬运都是禁止的。由于庭院的居民习惯使用两个小巷,但没有与任何小巷建立伊鲁夫,因此结果是每个小巷都有一个没有建立伊鲁夫的庭院,这禁止了从庭院到任何一个小巷的搬运。然而,如果庭院的居民习惯使用一个小巷,而不习惯使用另一个小巷,那么对于他们习惯使用的小巷,搬运是被禁止的,因为庭院的居民没有与该小巷建立伊鲁夫。但对于他们不习惯使用的小巷,搬运是被允许的,因为庭院的居民不被视为该小巷的居民。拉巴·巴尔·拉夫·胡纳说:关于那些与他们不习惯使用的小巷建立了伊鲁夫的庭院居民,他们习惯使用的小巷可以单独建立伊鲁夫,而不需要庭院参与。庭院的居民已经表明他们打算使用另一个小巷,尽管他们不习惯这样做。拉巴·巴尔·拉夫·胡纳还说施穆埃尔说:如果习惯使用的小巷单独建立了伊鲁夫,而与庭院的其他小巷没有建立伊鲁夫,庭院本身也没有与任何小巷建立伊鲁夫,我们会迫使庭院的居民使用他们不习惯的小巷。这是因为有一个小巷因为没有建立伊鲁夫而禁止搬运,而另一个小巷则允许搬运;虽然禁止庭院的居民搬运。正如上面解释的,如果他们使用他们习惯的小巷,其他小巷的居民也会被禁止从他们的庭院到小巷搬运,尽管他们已经为自己的小巷建立了伊鲁夫。然而,如果他们使用另一个小巷,那么那个小巷的居民不会失去任何东西;因为他们没有建立伊鲁夫,他们在那个小巷的搬运本来就被禁止。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被迫放弃类似所多玛的行为。我们迫使一个人放弃他的合法权利,以防他表现出类似所多玛邪恶城市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拒绝让别人使用他的财产,即使他允许别人使用他的财产不会造成损失或损害,他的行为被视为类似所多玛的行为。法院有时会强迫这样的人放弃他的合法权利。拉比·犹大说施穆埃尔说:对于一个对他的伊鲁夫特别挑剔的人,即他不希望其他人吃他贡献的食物,他的伊鲁夫不是有效的伊鲁夫。毕竟,它的名字是什么?它的名字是加入(eiruv),这表明它必须由所有参与者共同拥有(me’urav)。如果一个人不允许其他参与者吃它,那么它不属于所有人,也不能称为伊鲁夫。拉比·哈尼纳说: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伊鲁夫仍然是有效的,不过这个人被称为瓦尔迪那的人。瓦尔迪那的人以吝啬著称,这意味着他被认为像他们一样。拉比·犹大还说施穆埃尔说:对于一个将他的伊鲁夫分成两部分的人,他的伊鲁夫不是有效的伊鲁夫。这是因为如前所述,伊鲁夫需要体现出联合,而这个伊鲁夫被分成了不同的部分。Gemara问:施穆埃尔的这段教导是依据谁的意见?难道是依据贝特·沙迈的意见吗?因为巴赖塔中教导说:对于五个人,他们将伊鲁夫放在两个不同的器皿中,贝特·沙迈说:这不是有效的伊鲁夫,而贝特·希勒说:这是一个伊鲁夫。施穆埃尔的意见不会是依据贝特·沙迈的,因为他们的意见并没有被接受为规范性法律。Gemara回答:即使你说施穆埃尔的意见是依据贝特·希勒的,贝特·希勒的意见只在这里适用,即第一个器皿装满了还有剩余食物,因此一些剩余食物必须放在第二个器皿中。但如果从一开始就将其分开,即使是贝特·希勒也同意伊鲁夫无效。Gemara问:为什么需要两个基于相同原则的裁决,即伊鲁夫必须体现出联合?Gemara回答:这两个裁决都是必要的。因为,如果Gemara只教导我们关于对伊鲁夫特别挑剔的人的裁决,可能有人会认为伊鲁夫无效是因为这个人特别挑剔并明确表示不希望其他人吃他的伊鲁夫。然而在这里,关于将伊鲁夫分开的人,可能会有人说他的部分不应被视为与其他部分分开。而如果Gemara只教导我们关于分开伊鲁夫的裁决,可能会有人认为伊鲁夫无效是因为他将其分开,从而物理上与其他人分开。然而在那种情况下,对于对伊鲁夫挑剔的人,可能会有人认为他的部分不应被视为与其他部分分开,因为没有进行分离行为。因此,两个裁决都是必要的。拉比·阿巴在拉夫·扎凯的家中的橄榄压榨场对拉夫·犹大说:施穆埃尔真的说将伊鲁夫分开的人伊鲁夫无效吗?施穆埃尔在其他地方不是说过:放置伊鲁夫的房子不需要为伊鲁夫提供面包吗?Gemara问:这个裁决的理由是什么?难道不是因为施穆埃尔认为,既然房子里有面包,它就被视为与其他伊鲁夫一起放置在这里吗?在这里也应该说,既然面包放在一个篮子里,即放在两个装有伊鲁夫的器皿之一中,它被视为与其他伊鲁夫一起放置在这里。拉比·犹大对他说:那里施穆埃尔验证了伊鲁夫,即使在放置伊鲁夫的房子里没有面包。其裁决的理由是什么?是因为通过将食物放在特定的房子里,所有庭院的居民都被视为住在这里。因此,那些住在房子里的人不需要为伊鲁夫贡献面包,因为他们肯定是房子的居民。施穆埃尔说:伊鲁夫在房子里有效是因为取得原则,每个人贡献一部分食物就取得了对该住宅的某种使用权,并被视为其居民。如果你说:为什么不能通过支付一个类似于马亚的硬币来取得这个权利,而只能通过面包?这是因为马亚在安息日前夕并不总是可用,因为许多人花光所有的可用钱来购买安息日所需的物品,因此很难在那个时间找到可用的钱。Gemara问:如果是这样,根据施穆埃尔的意见,在一个用钱建立伊鲁夫的情况下,它应该仍然有效。根据他的意见,没有根本性的理由 来使通过支付钱来取得居住权无效,但没有迹象表明这一立场是有效的。Gemara回答:即使施穆埃尔也不允许通过钱建立伊鲁夫,因为担心人们会认为马亚是必需的,而有时马亚不会可用,他们不会准备面包的伊鲁夫,并且会忘记伊鲁夫的法律类别。拉巴不同意施穆埃尔的观点,说:伊鲁夫是基于居住原则的有效性。每个人贡献一部分食物被认为在安息日那天居住在放置食物的住宅中。Gemara问:这两种理解之间有什么实际的法律差异?Gemara回答:有一个实际的差异,即伊鲁夫是否可以用器皿建立。如果伊鲁夫是基于取得原则的有效性,那么根据施穆埃尔的意见,可以用器皿建立伊鲁夫;而根据拉巴的意见,这不会构成有效的伊鲁夫。另一个实际的差异是伊鲁夫是否可以用少于一佩鲁塔价值的食物建立。根据施穆埃尔的意见,这将不是有效的伊鲁夫,因为少于一佩鲁塔的东西无法取得;而根据拉巴的意见,由于伊鲁夫是通过建立一个人的居住来实现的,这可以用少于一佩鲁塔的食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