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用马鞍垫(avitin)、小麦束、木板或秸秆(kolaḥot)等围成的篱笆,若各项隔开不超过一匹骆驼的长度,或不超过一匹马鞍的长度,或不超过一个垫子的长度,则可以在封闭区域内携带物品。显然,从这段巴赖塔中可以理解,如果缺口等于已建部分,那么这个封闭区域就不算有效的围栏。塔木德对此结论提出异议。这段巴赖塔提到的间隙可以让各种物体轻易插入和取出,因此,实际的缺口部分稍大于已建部分。塔木德进一步引用了另一证据:来听听《犹太法典》中的《基拉因》篇中所说的话:你说,最终有三种尺寸的隔板。这些隔板形成了区分葡萄园和农田的屏障。它们的目的是为了允许在多样化的田地中播种。在由每块宽度小于三指宽的木板组成的隔板中,板与板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三指宽,否则山羊可以轻松跃过。如果间隙大于三指宽,即足够让山羊跳过,那么这些木板不被认为是连成一体的,也不算作隔板。在由宽度为三指宽至四指宽的木板组成的隔板中,板与板之间的间隙可以大于三指宽。然而,板与板之间的间隙不得等于木板的全宽,否则缺口部分将等于已建部分。如果缺口部分大于已建部分,则禁止在其对面区域播种其他物种,因为缺口部分使整个隔板无效。对于由宽度为四指宽及四指至十指宽的木板组成的隔板,板与板之间不得有等于木板全宽的间隙,否则缺口部分将等于已建部分。如果缺口部分等于已建部分,那么在对面区域播种其他物种是允许的,因为那里仍然有隔板;但在面对缺口部分的区域播种其他物种是禁止的。如果已建部分的总和大于缺口部分的总和,即使在缺口部分对面的区域也允许播种其他物种。然而,如果隔板被破坏超过十指宽,则禁止播种其他物种,因为十指宽以上的缺口使整个隔板无效。但如果有带钉子的桩子插在地上,并用稻草编成门框,即使桩子间隔超过十指宽,也允许播种。门框形式使隔板有效,即使有十指宽以上的缺口。塔木德解释《基拉因》篇中的这一段支持了拉夫·赫乌那(Rav Huna)儿子对拉夫·帕帕(Rav Pappa)意见的反驳。无论如何,《基拉因》篇的第一段提到,如果每块木板宽度在三指到四指之间,只要板与板之间的间隙不等于木板的全宽,即使缺口部分等于已建部分,也允许播种其他物种。这对拉夫·帕帕的观点构成了有力的反驳。拉夫·帕帕本可以说:巴赖塔中提到的“木板全宽的间隙”指的是可以轻松插入和取出的间隙,这种间隙稍大于木板本身。塔木德评论道:从《基拉因》篇中后续提到的内容来看:如果缺口部分大于已建部分,即使在已建部分对面的区域也禁止播种其他物种。这可以推断,如果缺口部分等于已建部分,确实允许播种其他物种。塔木德结论道:从这里可以得出拉夫·帕帕意见的证据。塔木德进一步讨论:让我们说这个结论是否对拉夫·赫乌那(Rav Huna)儿子的意见构成了有力的反驳。塔木德对此表示否定:拉夫·赫乌那(Rav Huna)儿子可以告诉你:按照你的推理,巴赖塔的后半部分可以解释为:如果已建部分的总和大于缺口部分的总和,即使在缺口部分对面的区域也允许播种其他物种。这段内容表明,如果缺口部分等于已建部分,则禁止在其他区域播种其他物种。塔木德指出,这种分析表明后半部分的内容对拉夫·帕帕的意见构成了困难;而前半部分的内容则对拉夫·赫乌那(Rav Huna)儿子的意见构成了困难。塔木德回答说:后半部分对拉夫·帕帕的意见没有困难。由于前半部分提到的表达是:“如果缺口部分的总和大于已建部分的总和”,所以后半部分提到的表达是:“如果已建部分的总和大于缺口部分的总和”,尽管这种表达不够准确,但即使两者相等也适用相同的法律。类似地,塔木德解释了前半部分的内容对拉夫·赫乌那(Rav Huna)儿子的意见没有困难。由于巴赖塔的后半部分提到的表达是:“如果已建部分的总和大于缺口部分的总和”,所以前半部分提到的表达是:“如果缺口部分的总和大于已建部分的总和”,尽管这种表达不够准确,但即使两者相等也适用相同的法律。塔木德继续说道:显然,对于拉夫·帕帕来说,如果缺口等于已建部分,巴赖塔的内容是有道理的,因此塔拿没有将宽度小于三指的木板与宽度为三指的木板合并在一个条款中。根据拉夫·帕帕的意见,这两种情况有显著的不同。在木板宽度小于三指的情况下,如果板与板之间的间隙大于三指,则隔板无效。然而,在木板宽度恰为三指的情况下,隔板只有在间隙大于三指时才无效。然则,按照拉夫·赫乌那(Rav Huna)儿子的意见,认为当缺口部分等于已建部分时隔板无效,巴赖塔应该将宽度小于三指的木板和宽度恰为三指的木板的情况合并在一个条款中,并以如下方式说明:任何由宽度小于三指或恰为三指的木板组成的隔板,板与板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三指。根据拉夫·赫乌那(Rav Huna)儿子的意见,如果宽度恰为三指的木板组成的隔板要有效,间隙必须小于三指。塔木德解释了为什么根据拉夫·赫乌那(Rav Huna)儿子的意见,两个案例没有被合并。因为第一段中的无效原因是:有效的隔板必须建成这样,山羊不能一跃而过;而在第二段中,无效的原因是:为了使缺口部分等于已建部分。实际上,就像木板宽度小于三指的情况下,间隙必须小于三指一样,在木板宽度为三指的情况下,间隙也必须小于三指。然而,从根本原因上说,宽度恰为三指的木板的情况应当归入《基拉因》篇的第二类,而不是第一类。因此,这里不能引用任何支持拉夫·帕帕或拉夫·赫乌那(Rav Huna)儿子意见的证据。塔木德简要讨论了《基拉因》篇中提到的对于宽度小于三指的隔板的规则。这个规则是依据谁的意见?这是依据拉比们的意见,他们说:对于间隙小于三指的情况,我们适用“拉武德”原则,认为隔板是连在一起的;然而,如果间隙为三指,则不适用“拉武德”原则。塔木德继续讨论关于宽度为三指的隔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