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提供了拉比·约哈南(Rabbi Yoḥanan)声明的另一种解释。拉维·阿希(Rav Ashi)说:根据拉比·约哈南的观点,在侧柱之间的区域实际上是允许携带物品的。拉班·西门·本·甘戈尔(Rabban Shimon ben Gamliel)和拉比们关于拉武德(lavud)原则的争论发生在一个巷道的两侧柱子之间,每个侧柱距离下一个侧柱不到四手掌宽,而这些侧柱延伸了四肘长。根据拉班·西门·本·甘戈尔的观点,他认为在宽度最多为四手掌宽的间隙中,拉武德原则适用,所有侧柱被视为一个单独的侧柱,因此因为该侧柱长四肘,所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巷道;因此,需要另一个侧柱来允许在其中携带物品。而根据拉比们的观点,他们认为只有间隙小于三手掌宽时,拉武德原则才适用,这个区域不需要额外的侧柱来允许在其中携带物品。经文问道:即使根据拉班·西门·本·甘戈尔的观点,为什么还需要另一个侧柱?让它拥有和从外部可见的侧柱一样的法律地位,即从巷道墙壁上突出的侧柱,但从内部看似乎与墙壁对齐。既然从外部显然它是一个侧柱而不是建筑的一部分,那么在那里携带物品是被允许的。经文回答说:既然拉维·阿希的理由只是根据拉比·约哈南的观点,当拉维·迪米(Ravin)从以色列来到巴比伦时,他是否没有说拉比·约哈南说:如果一个侧柱从外部可见,从巷道墙壁上突出,但从内部看似乎与墙壁对齐,它不被视为一个侧柱?有一个阿摩拉(amoraic)争论:如果一个侧柱从内部可见,从巷道墙壁上突出,但从外部看似乎与墙壁对齐,它被认为是一个侧柱。然而,如果一个侧柱从外部可见,从墙壁上突出,但从内部看似乎与墙壁对齐,拉比·希雅(Rabbi Ḥiyya)和拉比·西门·本·拉比·犹大·哈纳西(Rabbi Shimon, son of Rabbi Yehuda HaNasi)在其地位上存在分歧。有人说:它被视为一个侧柱。而另一个人说:它不被视为一个侧柱。经文澄清:可以推断出是拉比·希雅说它被视为一个侧柱,因为拉比·希雅教导说:在一个巷道入口的墙壁上,如果一侧比另一侧更凹陷,无论凹陷从外部巷道可见但从内部看似乎对齐,还是凹陷从内部可见但从外部看似乎对齐,它都被视为一个侧柱。经文声明:确实,推断出拉比·希雅是说它有侧柱的法律地位。经文否定这个结论:既然拉比·约哈南明确说这种侧柱不被视为侧柱,他难道没有听到这个法律吗?托塞夫塔(Tosefta)已经广为人知。只是他听到了,但不持这一观点。也许拉比·希雅也不持这一观点。经文回答:这是什么比较?理所当然,拉比·约哈南不持这一法律观点。这就是为什么他没有教授它。但如果拉比·希雅如果确实不持这一观点,为什么还要教授它呢?拉巴·巴尔·拉维·胡纳(Rabba bar Rav Huna)说:如果一个侧柱从外部可见,从巷道墙壁上突出,但从内部看似乎与墙壁对齐,它被视为一个侧柱。拉巴(Rabba)说:我们从米示那(mishna)中对自己的法律提出异议:关于一个小院子,它的一个墙壁沿整个长度被穿透,以便开口到一个大院子,在大院子中可以携带物品,而在小院子中携带物品是被禁止的。这是因为这个破口被视为大院子的入口。小院子的墙壁沿整个长度被穿透,因此从小院子内部没有可见的隔断。然而,隔断从外部,即从大院子可见,因为破口的两侧被大院子剩余的墙段夹住。如果这是这样,那么从外部可见的隔断被认为是隔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院子里携带物品也应该被允许,因为墙壁从外部可见,但从内部看似乎对齐。拉比·泽拉(Rabbi Zeira)说:这个米示那指的是小院子的墙壁突入到大院子的情况,即小院子的破墙与大院子的墙壁不在一条线上。因此,即使从外部看不到墙壁,这也是为什么在那里携带物品被禁止。经文问道:我们可以说拉武德原则适用,那么在小院子里携带物品也是允许的。破墙的两端应被视为附着在大院子的侧墙上,从而使大院子的墙壁可见。然后根据侧柱从外部可见的原则,在小院子里携带物品将被允许。如果你说小院子的墙壁与大院子的墙壁之间的距离太远,拉武德原则无法适用,难道拉维·阿达·巴尔·阿维米(Rav Adda bar Avimi)没有在拉比·哈尼那(Rabbi Ḥanina)面前说过:他们所说的小院子甚至可以宽到十肘;而大院子甚至可以宽到十一肘?显然,这个法律适用于即使院子宽度之间的差距只有一个肘,即六手掌宽的情况。假设小院子位于大院子的两端的等距处,它在每侧与大院子的墙壁之间只有三手掌宽。因此,拉武德原则适用。拉维纳(Ravina)说:这是一个小院子的墙壁与大院子的这一侧墙壁之间相隔两手掌宽,而与另一侧墙壁相隔四手掌宽的情况。由于距离超过三手掌宽,拉武德原则不适用。经文问道:那我们可以说拉武德原则从一个方向适用,那么在小院子里携带物品也应该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