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这段英文的中文翻译: 但是如果两个缺口正对着对方,你可能会说即使这样,它也不被视为私人领域,即使是在安息日的规定下。拉夫因此教导我们,即使缺口在院子里是对着的,在那里搬运仍然是被允许的。塔木德提出了一个问题:按照拉巴的观点,如果巷道终止在一个后院,并且两个缺口正对着对方,那么搬运是被禁止的,他如何解释拉夫的案例?拉夫的裁定必须指的是缺口不正对的情况,如果是这样,为什么需要两个裁定?这个法律的本质,即院子在安息日被视为私人领域,已经在托塞夫塔中陈述了,那么为什么拉夫还需要就同一问题教导另一个法律?塔木德解释道,拉夫的教导有其新意:如果从那里,即托塞夫塔中学习这个法律,我会说这个裁定,即院子在安息日被视为私人领域,只适用于投掷的问题,即从公共领域向这个院子投掷是负有责任的,因为它被视为根据托拉法律的私人领域。但是要允许在其中像在真正的私人领域那样搬运,你可能会说不允许,因因为许多人经过它。拉夫因此教导我们,我们不必担心这一点,即使是根据拉比的法律,院子里的搬运也是被允许的。 塔木德接着说,关于这样一条长巷道的问题,这条巷道开口朝向公共领域,但有一系列小巷道从两侧分支,这些小巷道也开口朝向公共领域,阿比亚说:对于大的巷道,应当在它的一侧做一个像门的开口,并且所有的小巷道可以通过一个侧柱或横梁来允许搬运。拉瓦对他说:你说的这个法律是依据谁的?显然是根据施木尔的意见,他说弯曲的L形巷道的法律类似于一侧封闭的巷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类似蜈蚣的巷道,当每个小巷道连接到大的巷道时,形成了一个弯曲的L形巷道。然而,如果法律确实是根据施木尔的意见,那么为什么需要像门一样的开口?根据施木尔的意见,这种类型的巷道只需要在每端有一个侧柱或横梁以允许在其中搬运。而且,关于在尼赫达的弯曲L形巷道,施木尔的居住地,他们是否考虑了拉夫的观点?这表明实践中的法律是遵循拉夫的而不是施木尔的。拉瓦说:一个像蜈蚣一样的巷道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使其适合搬运:在小巷道的这一个侧面做一个像门的开口,而另一侧则通过一个侧柱或横梁来允许搬运。 塔木德考虑一个新的案例:拉夫·卡哈纳·巴尔·塔哈利法说,拉夫·卡哈纳·巴尔·敏尤米说,拉夫·卡哈纳·巴尔·马尔基尤说,拉夫·卡哈纳说,这是拉夫的老师;有些人说拉夫·卡哈纳·巴尔·马尔基尤就是拉夫·卡哈纳,拉夫的老师:关于一个开口朝向公共领域的巷道,一侧较长,另一侧较短,即一侧突出到公共领域的程度比另一侧更多,法律如下:如果两个侧面的长度差异少于四肘,那么横梁就放置在两个墙壁的开口之间对角线的位置。如果差异是四肘或更多,横梁就直接放置在短侧的末端,即在短侧的末端直对长墙上相应的位置,使得横梁垂直于两面墙,并且不得使用横梁之外的巷道部分。拉瓦不同意,并说:在这两种情况下,横梁都应放置在短侧的末端。拉瓦补充说:我将陈述我的理由,也将陈述他们的理由。我将陈述我的理由:横梁的原因是什么?是作为一个显眼的标记,分隔巷道与公共领域,以便巷道的居民知道允许搬运的边界,当放置对角线时,横梁不够显眼。那些看到在短侧之外的部分搬运的人会认为在公共领域一般允许搬运。我也将陈述他们的理由:横梁的原因是什么?作为一个隔断,也就是说,横梁被认为是下降到地面,形成巷道的第四面墙。因此,即使放置对角线,也被认为是一个隔断。拉夫·卡哈纳说:由于这涉及到名叫卡哈纳的拉比的法律,我也会说一点:你们说的横梁对角线放置,仅适用于对角线不超过十肘的情况。如果对角线超过十肘,那么即使巷道的宽度少于十肘,所有人都同意横梁必须直接放置在短侧的末端,因为宽度超过十肘的开口不能仅用横梁来允许,而这里横梁下的整个长度被视为一个入口。 有一个困境摆在拉比面前:关于使用和搬运在横梁下方的区域,即横梁允许在其中搬运的区域,不同的意见存在。拉夫、拉比·希雅和拉比·约哈南说:在横梁下方的区域是被允许的。施木尔、拉比·希蒙·巴尔·拉比和拉比·希蒙·本·拉基什说:在横梁下方的区域是不允许使用的。塔木德提出了一种理解这种争论的方法:我们是否可以说这些阿莫拉伊姆的争论是关于以下问题的,代表允许者的主张是:横梁在巷道中作为一个显眼的标记,分隔它与公共领域,代表禁止者的主张是:横梁作为隔断。塔木德驳斥了这个论点:不,所有人可能都同意横梁作为显眼的标记,但这里的争论是:代表禁止者的主张认为显眼的标记是给巷道内的人看的,因此内侧横梁边缘之外的区域不能使用;而代表允许者的主张认为显眼的标记是给公共领域外的人看的,因此允许在横梁的外侧边缘处搬运。 塔木德提出另一种解释:如果你愿意,你可以说每个人都同意横梁作为隔断的原因,在这里,他们争论的问题是:一个拉比认为横梁的内侧边缘下降到地面并封闭巷道,因此横梁下方的区域不在封闭的区域内;而另一个拉比认为横梁的外侧边缘下降到地面并封闭巷道,因此即使在横梁下方的区域也是允许搬运的。因此,没有必要将关于横梁下方区域的使用争论与横梁的性质争论联系起来。拉夫·希斯达说:所有人都同意在巷道入口处放置的侧柱的两侧区域的使用是被禁止的,因为侧柱作为一个隔断,因此只能使用到它的内侧边缘,但不能再进一步使用。 拉米·巴尔·哈马向拉夫·希斯达提出了一个困境:如果一个人将两个木桩插入巷道的两面墙上,一个在每面墙上,面朝公共领域,他在木桩上放置了一个横梁,使得横梁附在巷道墙的前面,而不是在上面,这个横梁是否允许在巷道内搬运?拉夫·希斯达对他说:根据允许使用横梁下方区域的那种说法,巷道内的搬运是被禁止的,因为他认为横梁的外侧边缘是关键的,而这里的外侧边缘位于巷道外,因此不能允许它。而根据禁止使用横梁下方区域的那种说法,在巷道内的搬运是允许的,因为横梁的内侧边缘附在巷道的入口处。然而,拉瓦不同意,并说:即使根据禁止使用横梁下方区域的那种说法,巷道内的搬运也是被禁止的,因为我们要求允许巷道的横梁必须放在巷道的墙上方,而不是仅仅触及巷道的外面。一个仅仅触及巷道外部的横梁不允许搬运。拉夫·阿达·巴尔·马塔纳对拉瓦提出了异议,来自一个巴赖塔:如果横梁被用来使巷道允许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