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准备一个高十手掌、长四肘的木板,并将其竖立在巷道的中间,这样就在巷道入口处形成了两个小巷道,每个巷道的宽度都不超过十肘。或者,可以根据拉维·犹大的观点行事,正如拉维·犹大所说:如果一个巷道宽十五肘,怎么减少它的宽度呢?他从巷道的一侧墙壁处距离两肘,准备一个宽三肘的木板,从而使开口仅剩下十肘。经文问道:为什么必须以这种方式减少宽度?也可以准备一个宽一肘半的木板,距离两肘,再准备一个宽一肘半的木板,这样就可以留下仅十肘的开口。显然,从拉维·犹大没有建议这种可能性来看,可以推断出,如果一个墙壁的站立段大于破口段,仅当将两侧的站立段结合在一起时,才被认为站立段大于破口段。经文拒绝了这个假设:实际上,我会告诉你,通常情况下,即使必须将两侧的站立段结合在一起,也被认为是站立的。然而,这里情况不同,因为这一侧的木板远离的空气,即两肘的开口,以及另一侧木板的空气,即十肘的开口汇合在一起,否定了木板的效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远离墙壁的木板不能有效地封闭巷道。经文提出建议:可以从墙壁处距离一肘,准备一个宽一肘半的木板,再距离一肘,准备另一个宽一肘半的木板。这样,入口的宽度就能减少到十肘。经文回答:确实如此;这样也会有效。但智者们没有让他承担这么多的麻烦,只要求他准备一个木板就足够了。经文提出一个新问题:但我们应担心,可能会放弃使用较大的入口(十肘宽),而开始通过较小的入口(两肘宽)进入巷道。这将否定较大开口的入口状态,使巷道不适合携带物品,因为它将不再有一个带侧柱的入口。拉维·阿达·巴尔·马塔纳(Rav Adda bar Mattana)说:假设一个人不会放弃较大的入口,而选择通过较小的入口进入。经文提出难点:这和拉比·阿米(Rabbi Ami)和拉比·阿西(Rabbi Asi)的观点有什么不同,他们认为如果巷道的侧墙上有一个破口,如果破口足够大,供人进入,那么在巷道中携带物品是被禁止的?在那里,这种破口也不应该有问题,因为一个人不会放弃较大的入口而选择通过较小的入口进入。经文回答:在拉比·阿米和拉比·阿西的情况下,较小的入口缩短了行走距离。如果一个人从巷道的侧面接近,较小的入口提供了一条捷径,因此他可能也会通过它进入。然而,在这里,两个入口,一个两肘宽,一个十肘宽,无法缩短他的行走距离,因为这两个开口都位于巷道的前面。经文回到站立段大于破口段的问题。我们在《洁净篇》中学到:凳子的皮覆盖物和其孔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手掌的宽度,以便在尸体的帐篷下产生的仪式性污秽中。任何人在一个至少有一个手掌宽的覆盖物下,连同一个至少有橄榄大小的尸体部分,都会因尸体的污秽而变得仪式性污秽。巴赖塔教导说,凳子的皮覆盖物和其孔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手掌的度量。经文问道:《洁净篇》中提到的凳子的皮覆盖物是什么?拉巴·巴尔·赫纳(Rabba bar bar Ḥana)说,拉维·约翰南(Rav Yoḥanan)说:是厕所的皮覆盖物。经文问道:孔的大小能有多大,仍然可以和皮覆盖物结合,形成手掌的度量?当拉维·迪米(Rav Dimi)从以色列来到巴比伦时,他说:从一侧两指的皮革和另一侧两指的皮革,以及中间两指的孔。然而,当拉维·拉文(Ravin)从以色列来到巴比伦时,他说:从一侧一指半的皮革和另一侧一指半的皮革,以及中间一指的孔。阿巴叶对拉维·迪米说:你们两个人,是不是原则上存在分歧?拉维·迪米对他说:不是,而是这样,拉维·拉文的说法指的是大指,即拇指,而我的说法指的是小指,即小指,我们没有分歧。两人都在描述一个手掌的宽度,即四个大指或六个小指。阿巴叶对他说:这不是这样。你们确实有分歧,而且这是在站立段大于破口段的情况下,只当将两个方向的站立段结合在一起时才认为站立段大于破口段。根据你的观点,这面墙被认为是站立的,即使必须将两个方向的站立段结合在一起。根据拉维·拉文的观点,如果破口一侧的站立段更大,那么墙被认为是站立的;然而,如果只有在结合两个方向的站立段之后,站立段才大于破口段,那么它不被认为是站立的。阿巴叶继续说:如果你认为你们不分歧,只是用不同的名称来表示相同的度量,那么为了表达他的意见,拉维·拉文应该说:从一侧一指三分之一的皮革和另一侧一指三分之一的皮革,以及中间一指三分之一的孔。这样,仍然会有一个手掌的宽度,但每侧的皮革单独不会比中间的开口大。拉维·拉文提出的孔中间小于每侧皮革的宽度,表明他与拉维·迪米的争论是根本性的。拉维·迪米回应说:你想说我们有分歧吗?如果是这样,为了表达我所认为的意见,我应该说:从一侧一指二分之一的皮革和另一侧一指二分之一的皮革,以及中间两指二分之一的孔。这将提供一个更明显的案例,即尽管破口远远大于其两侧的站立段,但两个站立段结合在一起,使得站立段被认为大于破口段。实际上,如果有理由说我们有分歧,我们的争论涉及到另一点,即在破口段完全等于每侧的站立段的情况下。根据拉维·拉文的观点,它被认为是破口;而根据拉维·迪米的观点,它被认为是站立的。经文回到米示那(mishna):如果巷道的入口呈门状,即使它宽度超过十肘,也不需要减少宽度。经文评论说:我们发现,门状的开口在巷道中允许携带物品是有效的,关于其宽度,即当入口宽度超过十肘时;而檐口对于高度是有效的,即当它的高度超过二十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