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回答说:这个米示那(mishna)符合拉比·犹大·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的观点,他认为要允许在一个被穿透的院子里携带物品,我们需要在破口的两侧各设置一个直立的木板。正如巴赖塔(baraita)中所教导的:如果一个院子被穿透并开口到公共领域,并且破口的宽度不超过十肘,那么即使只剩一个直立的木板在破口的一侧,也可以在那里携带物品。拉比·犹大·哈纳西说:只有当破口的两侧各有一个直立的木板时,才允许携带物品。经文拒绝了这个解释:这有什么比较呢?假如你说一个从外部可见但从内部看似与墙壁对齐的侧柱的法律地位不被视为侧柱;并且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是侧柱或院子的直立木板必须至少三手掌宽;并且拉比·泽拉(Rabbi Zeira)和拉维纳(Ravina)对米示那的解释不被接受;那是为什么小院子的宽度是十肘而大院子的宽度是十一肘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拉比·犹大·哈纳西遵循拉比·约瑟(Rabbi Yosei)的观点。既然拉比·约瑟认为一个侧柱必须三手掌宽,我们要求两个直立木板总宽度为六手掌,即一个肘,这是两个院子之间的最小宽度差异。然而,如果你说一个从外部可见但从内部看似与墙壁对齐的侧柱的法律地位被视为侧柱;并且接受拉比·泽拉和拉维纳的解释作为法律;并且拉比·犹大·哈纳西不持有拉比·约瑟的观点,那么为什么我要解释大院子的宽度为十一肘?无论怎样,都存在困难:如果巴赖塔是来允许在大院子里携带物品,那么宽度十肘和两手掌宽就足够了。这两手掌宽可以被视为使院子适合携带物品的直立木板。如果它是来教导一个新法律,根据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禁止在小院子里携带物品,它应该教导我们一个墙壁之间距离远远大于一个肘的情况,而不是仅仅相差一个肘的情况。因此,第二种解释不能被接受。相反,我们是否可以从巴赖塔中推断出,一个从外部可见但从内部看似与墙壁对齐的侧柱不被视为具有侧柱的法律地位?经文得出结论:确实可以从此推断。拉维·约瑟夫(Rav Yosef)说:我没有从我的老师那里听到拉巴·巴尔·拉维·胡纳(Rabba bar Rav Huna)关于这项法律的教导。拉维·约瑟夫生病了,忘记了他的学习,因此无法记得一个从外部可见的侧柱被认为具有侧柱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他的学生阿巴叶(Abaye)对他说:你自己告诉过我们这个法律,正是关于这个你告诉过我们。正如拉米·巴尔·阿巴(Rami bar Abba)说拉维·胡纳(Rav Huna)说:关于一个沿巷道墙壁延伸的侧柱,在这种情况下,从内部看似为墙壁的延续,但由于其狭窄的宽度从外部明显可见为侧柱,如果这个侧柱不到四肘长,它被认为具有侧柱的法律地位。并且可以使用巷道直到侧柱的内缘。然而,如果侧柱本身延伸四肘,巷道没有侧柱,被认为具有巷道的法律地位,因此禁止使用整个巷道。你对我们说:从这项声明中学到三个关于厄鲁文(eiruvin)的法律。学到在侧柱之间的区域禁止携带物品,因为拉维·胡纳认为一个人只能使用巷道直到侧柱的内缘。并且学到巷道的最小长度是四肘。并且学到一个从外部可见但从内部看似与巷道墙壁对齐的侧柱被认为具有侧柱的法律地位。经文得出结论:法律是一个从外部可见但从内部看似与墙壁对齐的侧柱被认为具有侧柱的法律地位。经文问道:是否可能有一个确凿的反驳意见,并且它也是法律?这个观点之前已经被驳斥。法律能根据它来决定吗?经文回答:可以,因为拉比·希雅(Rabbi Ḥiyya)教导了一个符合这一观点的巴赖塔。尽管其他坦那伊(tanna’im)的声明的演绎分析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但法律依赖于拉比·希雅的明确声明。开头的米示那(mishna)声明:如果巷道的入口宽度超过十肘,必须减少其宽度。阿巴叶说:有一个智者在托塞夫塔(Tosefta)中教导:如果巷道的入口宽度超过十肘,必须减少其宽度。拉比·犹大(Rabbi Yehuda)说:他不需要减少它。问题是:拉比·犹大允许在巷道中携带物品的最大宽度是多少?起初,拉维·阿哈伊(Rav Aḥai)想对拉维·约瑟夫说:直到十三又三分之一肘。他通过类比从围绕井的直立木板推导出这个数字。拉比·犹大认为,如果一个人放置直立木板,相距不超过十三又三分之一肘,他可以将井周围的区域视为私人领域,因此可以在其中携带物品。拉维·阿哈伊解释说:就像在围绕井的直立木板的情况下,你允许携带物品,即使木板形成的隔断的破口段大于站立段;你不允许在这些木板之间的间隙超过十三又三分之一肘的情况下携带物品;在巷道中,如果你不允许在墙壁的破口段大于站立段的情况下携带物品,那么如果间隙超过十三又三分之一肘,是否正确不允许在其中携带物品?但这个推理也支持相反的结论。就像在围绕井的直立木板的情况下,你允许在其中携带物品,即使木板形成的隔断的破口段大于站立段;你不会扩展宽松的处理,并允许在木板之间的间隙超过十三又三分之一肘的情况下携带物品;在巷道中,你严格处理,不允许在墙壁的破口段大于站立段的情况下携带物品,在大多数墙壁仍然站立的情况下,当然会允许携带物品,即使间隙超过十三又三分之一肘。或者,可以反过来争论。在巷道的情况下应该更严格。就像在围绕井的直立木板的情况下,你对一个宽松的处理,发出另一个宽松的处理,并认为间隙高达十三又三分之一肘仍被视为入口。然而,在巷道中,你不应该有任何宽松的处理。因此,无法确定拉比·犹大的意见关于巷道入口的宽度。拉维(Levi)教导了一个巴赖塔关于减少巷道宽度以使其适合携带物品。如果巷道宽度为二十肘,一个可以在其入口处插入一根芦苇,这足以将其分成两个各宽十肘的巷道。他教了这个巴赖塔,并且他对其说法律不符合该教导,因为插入芦苇在减少宽度上不起作用。有人说,舒穆尔(Shmuel)以拉维的名义说:法律不符合该教导。经文问道:那么,如何处理以使这种巷道适合在其中携带物品?舒穆尔以拉维的名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