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这段英文的中文翻译: 如果其突出部分少于四个肘,则被视为一个侧柱,使巷道可以在其中搬运物品,不需要其他侧柱。然而,如果突出部分达到四个肘,则该部分被视为一个巷道,必须再设置一个侧柱才能使其允许搬运物品。塔木德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了允许在由四个肘的侧柱形成的巷道内搬运物品,应该将这个额外的侧柱放置在哪里?塔木德澄清了其难点:如果将其放置在第一个侧柱旁边作为补充,那么它看起来就像是在延长原来的侧柱,不明显看到有额外的侧柱。拉夫·帕帕说:应该将额外的侧柱放在巷道的另一侧,靠近对面的墙壁。拉夫·胡纳的儿子拉夫·约书亚说:即使你认为将其放置在第一个侧柱旁边也是有效的,只要他在厚度或高度上有所增加或减少,使其显而易见为一个独立的侧柱。塔木德限制了拉米·巴尔·哈马判例的适用范围:拉夫·胡纳的儿子拉夫·约书亚说:我们所述的这个法律适用于一个突出四个肘的侧柱的巷道,只在巷道宽度至少为八个肘的情况下。然而,对于一个宽度仅为七个肘的巷道,即使没有额外的侧柱,也允许在其中搬运物品,这不是因为原有的侧柱作为侧柱有效,而是因为它足够封闭了巷道的入口,使得站立的部分大于破损的部分。现在巷道从四面被封闭,剩余的开放部分被视为入口,因为大部分已经封闭,只有一小部分开放。这是通过类比从院子中得出的:就像在院子中,侧柱或过梁不能使其成为允许的领域,实际的隔板是必需的,但即使隔板上有间隙,只要站立的部分大于破损的部分,在巷道中,贤人们对这一点比较宽容,因为巷道可以通过侧柱或过梁成为允许的领域,是否不对,在站立部分大于破损部分时,它也被认为是允许的领域?塔木德驳斥了这种类比推理,因为院子的法律状态比巷道更宽松,至少在某些方面是更严格的。关于院子,如果其破损少于十个肘,它仍然是允许的领域,你能说巷道也是这样吗?在巷道中,破损只有四个手掌宽度时,就不允许在巷道中搬运物品。因此,巷道的法律不能从院子的法律推导出来。塔木德回答:拉夫·胡纳的儿子拉夫·约书亚认为,巷道的破损也应为十个肘。塔木德提出难点:那么我们所述的这个类比推理是依据谁的意见?这是依据拉夫·胡纳的意见。但是拉夫·胡纳自己不是认为巷道的破损是四个手掌宽度吗?塔木德回答:拉夫·胡纳的儿子拉夫·约书亚并不是来解释拉夫·胡纳的观点的。他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且不同意拉夫·胡纳关于巷道破损的法律。拉夫·阿希比拉夫·胡纳的儿子拉夫·约书亚更进一步说:即使你认为关于一个突出四个肘的侧柱的法律适用于一个宽度正好为八个肘的巷道,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需要额外的侧柱。无论怎么看,你都必须得出这个结论:如果你说站立部分更大,那么巷道是允许的,因为其站立部分大于破损部分;如果你说破损部分更大,那么突出部分被视为一个侧柱,因为其宽度必须小于四个肘。你可能会说什么会需要额外的侧柱?是否建议还有另一种可能性,即站立部分和破损部分完全相等?这在犹太法中是不确定的,因为在巷道中搬运物品只是由犹太法规定的,而不确定的犹太法问题通常采取宽容的立场,而对于涉及摩西法的法律问题,则采取严格的立场。塔木德考虑了一个新的案例:拉夫·哈宁·巴尔·拉瓦说,拉夫说:关于一个破损的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