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这段英文的中文翻译: 无花果暗示着在安息日携带物品的律法中,以干无花果的体积为度量。一个人如果在安息日携带适合人类食用的食物,他要承担责任,前提是他携带的食物至少有一个干无花果的体积。石榴教导我们一个度量,正如我们在密士纳中所学的:属于普通家庭主人的所有受仪式污秽的木制器具,如果破损了,就会变得洁净,因为破损的器具无法沾染或保持仪式污秽。当它们的破损达到石榴大小的孔时,就被认为是破损的。贤人们解释说:“油橄榄和蜂蜜之地”是指:一个所有度量都是橄榄体积的地方。塔木德提出一个问题:你真的认为它是一个所有度量都是橄榄体积的地方吗?然而,不是有那些我们刚刚提到的度量,不是橄榄体积的吗?相反,可以说:这个地方的大多数度量是橄榄体积的,因为大多数度量,例如与禁食和尸体在帐篷中的污秽有关的度量,都是橄榄体积的。蜂蜜,即从枣中提取的枣蜜,也决定了一个度量,因为在赎罪日进食的律法中,只有吃了一个大枣的体积才会承担责任。显然,关于诫命的度量在《托拉》中是明确写明的,而不是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 塔木德驳斥了这一论点:你能说这些度量都是在《托拉》中明确写明的吗?相反,它们是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贤人们根据《托拉》中的经文推导出来的。拉比希亚·巴尔·阿希之前说拉夫说过,关于无效浸礼的中介物的律法是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塔木德质疑这一说法:这些律法也写在《托拉》中,正如经文所写:“他要用水洗净他的全身”(利未记15:16),贤人们推导出,不应有任何东西阻隔他的身体与水之间。词组“用水”中的定冠词表明,这种洗浴是在某个特定的水中进行的,即特定的仪式浴水,而不仅仅是任何水。词组“他的全身”表明,它必须是在一个他能完全进入的水中进行,即他能一次性浸入他整个身体的水中。这是多少水呢?是一个肘乘一个肘乘三肘的高度。贤人们计算出这种大小的仪式浴的体积,并确定仪式浴的水量为四十西阿(se’a)。既然这是从书面《托拉》推导出来的,那为什么还需要一个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呢?塔木德回答:这个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是关于他的头发的,头发也必须能够被水完全浸透,没有任何阻隔。这符合拉巴·巴尔·拉夫·胡纳的观点,拉巴·巴尔·拉夫·胡纳说:一根头发打结构成阻隔,使浸礼无效。三根头发绑在一起不构成阻隔,因为三根头发不能紧密到水无法渗透它们。关于两根头发打结,我不知道律法如何。这条关于头发的律法是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 塔木德提出一个问题:关于头发的律法也写在《托拉》中,正如巴赖塔中教导的那样:“他要洗净他所有的身体[et kol]”。多余的词“et”用来扩展并包括附属于他的身体的部分,那就是头发。塔木德回答: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教导了关于身体大部分和少部分的阻隔物的细节,以及关于一个人是否在意这些阻隔物的情况,这符合拉比以撒的观点。拉比以撒说:根据《托拉》法律,如果一个人和水之间有阻隔物,并且覆盖了他身体的大部分,而他在意并想要去除这些阻隔物,那么这才被视为使仪式浴无效的阻隔物。然而,如果他不在意这个物质,那它就不被视为阻隔物。然而,贤人们发布了一项禁令,禁止那些覆盖身体大部分且他不在意的物质,因为它们可能会涉及那些覆盖身体大部分且他在意的物质。此外,他们还发布了一项禁令,禁止那些覆盖身体少部分且他在意的物质,因为它们可能会涉及那些覆盖身体大部分且他在意的物质。塔木德提出一个问题:那么我们是否也应该发布一项禁令,认为那些覆盖身体少部分且他不在意的物质是阻隔物,因为它们可能涉及那些覆盖身体少部分且他在意的物质,或者因为它们可能涉及那些覆盖身体大部分且他不在意的物质?塔木德回答:我们不会发布那样的禁令,因为认为那些覆盖身体少部分且他在意的物质和那些覆盖身体大部分且他不在意的物质是阻隔物的律法本身就是一项禁令。我们是否应该再发布一项禁令以防止违反另一项禁令呢?无论如何,这些关于阻隔物的细节既没有写在《托拉》中,也没有在《托拉》中暗示出来;相反,它们是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 拉比希亚·巴尔·阿希说拉夫说过,关于隔板的律法是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塔木德也质疑了这一说法:它们是写在《托拉》中的,因为一个高度为十手掌宽度的隔板建立了一个独立领域的基本原则是从《托拉》中推导出来的。正如大师所说:在会幕中的圣约柜高九个手掌宽度,因为经文指出它的高度是一肘半。一个肘包含六个手掌宽度,所以它的高度总共是九个手掌宽度。而约柜顶部的盖子高一个手掌宽度,总共十个手掌宽度。根据传统,神圣的存在不会降临到这个世界的领域,这一推论来源于经文,该经文表明神圣的存在会从约柜的盖子上方显现。显然,一个高度为十手掌宽度的隔板形成了一个独立的领域。塔木德回答: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仅适用于拉比犹大的观点,他说:提到会幕和圣殿建筑的肘是一个六个手掌宽度的大肘,而提到圣器的肘是一个五个手掌宽度的小肘。根据这一观点,约柜的高度是一肘半,盖子是一手掌宽度,总共是八个半手掌宽度。因此,不能从中推导出关于十手掌宽度的隔板的任何结论。 塔木德提出一个问题。根据拉比梅尔的观点,他说:所有的肘都是中等的肘,即普通的六个手掌宽度的肘;这有什么可说的?显然,根据他的观点,关于隔板的律法在《托拉》中已经明确说明。塔木德回答:根据拉比梅尔的观点,关于十手掌宽度的隔板的律法确实写在《托拉》中。然而,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是教导关于隔板的其他律法,例如延展(gode)的律法,根据该律法,现有的隔板向上或向下延展以达到所需的高度;以及连接(lavud)的律法,根据该律法,如果两个实心表面之间的间隙小于三手掌宽度,则将它们视为连接的表面;以及苏卡弯曲墙壁的律法。即使苏卡有多达四肘的无效屋顶,只要这些屋顶与苏卡的墙壁相邻,这些无效的屋顶被视为墙壁的弯曲延伸。这些概念显然没有写在《托拉》中。 塔木德回到巷道的律法:如果跨越巷道入口的过梁距离地面超过二十肘,并且有人试图降低其高度,那么他应该降低多少呢?塔木德对此问题感到惊讶:他应该降低多少呢?需要降低的量是使其高度低于二十肘的量。相反 ,过梁和地面之间的空间当然必须减少到二十肘。然而,当有人抬高巷道时,抬高部分的宽度应该是多少,以使巷道适合在其中搬运物品呢?拉夫·约瑟夫说:一手掌宽度。阿巴耶说:四手掌宽度。塔木德建议:让我们说这些阿摩拉(Amoraim)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那个说一手掌宽度的人认为,允许利用过梁下方的区域,因为他认为过梁起到了隔板的作用,巷道被视为从面对公共领域的过梁外缘下降的隔板所封闭。既然过梁下方的区域是巷道的一部分且低于二十肘,那么对站在巷道中的人来说,这是一个显著的分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