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探讨了关于苏卡(sukka)和巷道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涉及到高度限制的部分。以下是中文翻译: 如我们在密那(Mishna)中所学,关于苏卡高度超过二十肘的无效性,是指苏卡内部的空间;而关于跨越巷道的过梁高度超过二十肘必须降低的规定,是指过梁下方的巷道入口空间。拉夫·帕帕对拉瓦说,有一个巴赖塔(baraita)支持你的观点:如果跨越巷道入口的过梁距离地面超过二十肘,且高于圣所的入口,必须降低其高度。而圣所的入口空间本身为二十肘高,屋顶的高度超过二十肘。显然,关于苏卡和巷道的二十肘指的是过梁和屋顶下方的空间。拉夫·希米·巴尔·拉夫·阿希对拉夫·帕帕提出异议,来自托塞夫塔(Tosefta):他具体应该怎么做?他将过梁放置在二十肘及以下的边缘。显然,整个过梁必须在二十肘之内,如果有任何部分高于二十肘则不合适。拉夫·帕帕回答道:修改托塞夫塔,改为:从二十肘及以上的边缘。拉夫·希米反驳:但它不是教导说:并且以下吗?完全颠倒托塞夫塔的意义有什么理由?拉瓦解释说,不需要修改巴赖塔的语言,只需重新解释。巴赖塔教导我们:下面的法律如同上面的法律。正如上面关于过梁的最大高度,过梁下方的空间不能超过二十肘,下方的法律也是如此,即过梁下方的空间不能少于十个手掌宽度。然而,如果过梁放置在离地面不到十个手掌宽度的地方,则无效,不允许在巷道中搬运物品。 塔木德讨论了密那中提到的肘的度量。阿巴耶说,根据拉夫·纳赫曼的说法,关于苏卡和巷道的肘是小肘,包含五个手掌宽度。与此相对,禁止混合的种子(diverse kinds of seeds)的肘是大肘,包含六个手掌宽度。显然,拉夫·纳赫曼在所有情况下都采取严格的立场。塔木德进一步阐述:巷道的肘是五个手掌宽度的肘。这项裁定适用于什么法律?适用于跨越巷道的过梁的高度,不得超过二十肘;以及巷道的裂缝,不得超过十肘宽。塔木德提出问题:但关于巷道的最小长度也有法律规定?为了允许在巷道中搬运物品,巷道必须至少长四肘。如果用小肘来测量巷道,将导致宽松的判决。塔木德解决了这个困难:拉夫·纳赫曼遵循这样一个意见:巷道的长度只需四个手掌宽度。然而,巷道提到的肘总是指小肘,这是一种严格的规定。塔木德提出另一种解决方案: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说,实际上拉夫·纳赫曼持有的观点是巷道的长度必须是四肘,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巷道是用包含六个手掌宽度的大肘来测量的,这是一种严格的规定。他说巷道的肘是五个手掌宽度的肘,指的是大多数,但不是所有涉及巷道的肘。拉夫·纳赫曼说苏卡的肘是五个手掌宽度的肘。塔木德问:这项裁定适用于什么法律?适用于苏卡的高度,即苏卡的高度不得超过二十肘,以及弯曲墙的法律。如果苏卡有最多四肘的无效屋顶,只要这些无效屋顶与苏卡的墙壁相邻,这些无效的屋顶被视为墙壁的延伸,即墙壁被视为弯曲,因此整个苏卡是有效的。在这两项法律中,规定是严格的,距离以小肘测量。塔木德问:但苏卡的最小长度也是法律规定,必须至少四肘长?如果用小肘来测量,将导致宽松的判决。正如巴赖塔中所教:拉比·犹大·哈纳西说:我说,任何没有至少四肘乘四肘的区域的苏卡都是无效的。塔木德解决这个困难:拉夫·纳赫曼持有的是拉比们的观点,他们说即使苏卡只有一个人的头、身体大部分和桌子,也有效。塔木德提出另一种解决方案: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说:实际上,拉夫·纳赫曼的声明即使遵循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即苏卡必须至少四肘长,苏卡的测量仍然是用包含六个手掌宽度的大肘,这是一种严格的规定。而当他说苏卡的肘是五个手掌宽度的肘时,是指大多数,但不是所有涉及苏卡的肘。 塔木德继续讨论:如上所述,拉夫·纳赫曼说禁止混合的种子(diverse kinds of seeds)的肘是六个手掌宽度的肘。塔木德问:这项裁定适用于什么法律?适用于葡萄园的清除区和葡萄园的周边。我们在《基莱伊姆》(Kilayim)的密那中学到:关于葡萄园的清除区,贝特·沙梅(Beit Shammai)说:其尺寸为二十四肘,而贝特·希勒(Beit Hillel)说:十六肘。关于葡萄园的周边,贝特·沙梅说:十六肘,贝特·希勒说:十二肘。密那解释:什么是葡萄园的清除区?指的是一个中间部分被清空的葡萄园。如果清除区的宽度不到十六肘,就不能在其中种植外来种子,因为《申命记》(Deuteronomy 22:9)禁止在葡萄园中种植其他作物。如果清除区的宽度为十六肘,则提供葡萄园所需的工作区域,即在葡萄藤的两侧各留出四肘,剩余的清除区域可以种植外来作物。密那继续:什么是葡萄园的周边?是指葡萄园与围栏之间的空旷区域。如果该区域不到十二肘,就不能在其中种植外来种子。如果该区域为十二肘,则提供葡萄园所需的工作区域,即四肘,然后可以种植其余的外来作物。塔木德提出困难:但关于葡萄藤相邻种植的法律,距离不到四肘的话,用大肘测量会导致宽松的判决?我们在密那中学到:关于连续种植的葡萄园,如果相邻行之间的距离少于四肘,拉比·希蒙(Rabbi Shimon)说:由于行种植得太近,不视为葡萄园,如果在那里种植其他作物则不承担责任。拉比们说:这是一个葡萄园,中间的葡萄藤,种植在两个适当间隔的行之间,被视为不存在。种植其他作物的人确实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拉比·希蒙的观点,用大肘测量行之间的距离会导致宽松的判决。塔木德解决了这个困难:拉夫·纳赫曼的声明是根据拉比们的观点,他们认为密植的葡萄园仍然是葡萄园。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说:实际上,拉夫·纳赫曼的声明即使遵循拉比·希蒙的观点,即密植的葡萄园不是葡萄园,行间的距离用小肘测量作为严格的规定。当他说多样种子的肘是六个手掌宽度时,指的是大多数,但不是所有提到的关于多样种子的肘。 以上是根据阿巴耶的拉夫·纳赫曼的裁定。但拉瓦说根据拉夫·纳赫曼的说法:所有由贤人提到的肘都包含六个手掌宽度。然而,这些,关于多样种子的肘,是用扩展的手掌测量,手指张开,而那些,关于巷道和苏卡的肘,是用压缩的手掌测量,手指合拢。塔木德从巴赖塔中提出异议:所有由贤人提到的 肘都是六个手掌宽度的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