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该段英文的中文翻译: 该段落探讨了拉比犹大是否从门廊的门口推导了他关于开口宽度的观点。它提到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解释。内容如下: **塔木德**:那个“圣殿”的实例并不是关于会幕的;相反,它是关于会幕中的约柜和其他神圣物品,因为科哈特的儿子们只携带神圣器物,而不是会幕本身。相反,这个推论来源于:“让他们为我建造一座圣殿,我要在他们中间居住”(出埃及记25:8),这里所指的是会幕。塔木德询问:无论是拉比们的观点,还是拉比犹大的观点,为什么不从会幕庭院的门口推导出门口的最大宽度?因为经文写道:“庭院的长度要一百肘,宽度处处五十肘,高度五肘”(出埃及记27:18)。又写道:“一侧的挂帘要十五肘;它们的柱子三根,底座三只”(出埃及记27:14)。又写道:“在庭院门的另一侧,这一边和那一边,都有挂帘十五肘;它们的柱子三根,底座三只”(出埃及记38:15)。如果门的两边的挂帘覆盖了庭院总宽度五十肘中的三十肘,显然庭院门宽度为二十肘,高度为五肘。因此,就像在会幕中,一个高度五肘、宽度二十肘的入口被视为门口一样,在有关埃鲁夫的法律中,一个高度五肘、宽度二十肘的入口也应被视为门口。塔木德驳斥了这种主张:因为那里被称为庭院的门口,但没有称为门口,无修饰的门口。因此,不能从那种门口推导出门口的尺寸。 塔木德提出另一种回答:如果你愿意,可以说,当写到“一侧的挂帘要十五肘”时,指的是挂帘的高度。然而,挂帘的宽度在《圣经》中没有具体说明,因此庭院门的宽度不明确。塔木德提出异议:难道挂帘的高度是十五肘吗?经文明确写道:“高度五肘”。塔木德回答:经文说的是挂帘的高度是五肘,从祭坛的边缘算起。祭坛本身高十肘,而庭院的挂帘高十五肘,比祭坛高五肘。塔木德问:拉比犹大真的从门廊的门口推导出他的观点吗?难道我们在密士纳中没有学到,如果小巷的入口宽度超过十肘,必须减少其宽度吗?而拉比犹大并不反对这个裁决。门廊的门口宽度不也是超过了十肘吗?阿拜说:事实上,拉比犹大不同意第一位传教士在巴赖塔中的观点。正如巴赖塔中所教导的:如果小巷的入口宽度超过十肘,必须减少其宽度;拉比犹大不同意,说:不需要减少。塔木德进一步询问:如果是这样,他为何在密士纳中不持不同意见?为什么拉比犹大的争论仅在巴赖塔中出现,而不是在密士纳中?塔木德回答:拉比犹大在密士纳中不同意的是关于入口的高度,但同样适用于宽度。他的声明:不需要减少,既指入口的高度,也指其宽度。 塔木德提出一个问题:即便如此,拉比犹大是否真的从门廊的门口推导了他的观点?难道在巴赖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对于横梁跨越超过二十肘的入口,必须减少其高度;而拉比犹大认为高度可以到四十和五十肘。在另一篇巴赖塔中,巴尔·卡帕拉教导拉比犹大的观点:它可以到一百肘。塔木德澄清了问题:既然在巴尔·卡帕拉的观点中,“到一百”可以理解为夸张,而不是确切的数字。拉比犹大的意思是,即使横梁的高度显著超过二十肘,也允许在小巷里携带物品。然而,按照拉比犹大的观点,关于五十肘的高度从何而来?显然,拉比犹大并没有从门廊的门口推导出入口的尺寸。他从其他来源推导了这些尺寸。拉维·赫斯达说:正是这篇巴赖塔误导了拉维,使他解释拉比犹大从门廊的门口推导出入口的尺寸。正如巴赖塔中所教导的:对于跨越超过二十肘的入口的横梁,高于圣殿门口的高度,必须减少其高度。拉维认为:因为拉比们从圣殿的门口推导了门口的尺寸,拉比犹大必然从门廊的门口推导了这些尺寸。但事实并非如此。拉比犹大从国王的门口推导了这些尺寸,国王们通常建造极高而宽的门口。塔木德问:那么,对于拉比们来说,如果他们从圣殿的门口推导他们的观点,为什么不要求门来使小巷适合在其中携带物品,就像圣殿中有门一样?为什么我们在密士纳中学到:关于使小巷适合携带物品的方法,贝特·沙迈说:小巷入口的一个侧柱和一个横梁是必须的。贝特·希勒说:一个侧柱或一个横梁就足够了。然而,即使是贝特·沙迈的更严格的意见也不要求门。塔木德回答:圣殿的门是为了隐私而建造的,但没有实际功能。圣殿的门口即使没有门也被视为一个完整的入口。塔木德提出另一个问题:但如果如此,既然拉比们从圣殿的门口推导他们的观点,那么门廊的形式,即两边的垂直柱子和横梁跨越其间的空间,应该在小巷宽度超过十肘时无效,因为圣殿的形式是门廊,尽管如此,它的宽度也不超过十肘。为什么我们在密士纳中学到:如果入口有门廊的形式,即使它宽度超过十肘,也不需要减少其宽度?塔木德回答:这只是对拉维的观点有效,拉维认为拉比们从圣殿的门口推导他们的观点。难道拉比犹大不是在拉维面前教导给赫伊亚·巴尔·拉维,说如果入口有门廊的形式则不需要减少宽度,而拉维告诉他教导另一种版本:必须减少宽度。显然,按照拉维的观点,门廊的形式并不能使其在入口宽度超过圣殿的门口的情况下允许在小巷中携带物品,因此,门廊的形式对他的观点没有难题。塔木德提出一个额外的难题:然而,如果是这样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