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该段英文的中文翻译: **密士纳**:如果一个小巷的三边被院落围绕,且第四边通向公共区域,那么在安息日这条小巷里携带物品是被拉比法律禁止的。然而,如果在小巷的入口处放置一根水平的横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小巷里携带物品是允许的。密士纳教导说,如果横梁横跨小巷的入口高度超过二十肘,则必须降低横梁的高度,使其低于二十肘。拉比犹大说:他不需要降低横梁的高度,因为即使在那个高度,横梁也允许在小巷里携带物品。如果小巷的入口宽度超过十肘,则必须减少其宽度。然而,如果小巷的入口有门的形式,即两边有垂直的柱子,中间有一根横梁,即使其宽度超过十肘,也不需要减少,因为这被视为一个入口,而不是一个缺口,即使它非常宽。 **塔木德**:我们在《苏卡》中的一篇密士纳中学到:如果苏卡的高度超过二十肘,它是不合格的,而拉比犹大认为它是合格的。这些法律在实质上是类似的,但表述方式不同,因此塔木德问:为何在苏卡的情况下,密士纳教导说它是不合格的,而在小巷的情况下,密士纳教导了修正的方法,即必须减少横梁的高度?塔木德回答:关于苏卡,因为它是由《圣经》法律规定的 mitzva,密士纳教导说如果不按照适当的方式建造就不满足 mitzva。至于小巷,整个禁止携带物品的规定仅仅是拉比法律,因此密士纳教导修正的方法,因为横梁的设置只是为了修正拉比法律的禁止,而不涉及《圣经》法律的 mitzva。塔木德提出另一种解释:如果你愿意,可以说,即使是涉及《圣经》法律的事项,也应当适合密士纳教导修正的方法。然而,对于苏卡,其要求很多,密士纳明确教导它是不合格的;单纯减少苏卡的高度不足以使其合格,它还必须符合对其尺寸、墙壁和屋顶的要求。教导每个缺陷的补救方法会需要详细的说明。然而,对于小巷,其要求不多,密士纳教导了修正的方法。一旦高度减少,就允许在小巷里携带物品。拉比犹大说,拉比说:拉比们只从圣殿的门口,即圣殿的内殿,推导出这个法律,即高度超过二十肘的开口不被视为入口。而拉比犹大则从通向圣殿的门廊的门口推导出他的观点,即即使开口超过二十肘也被视为入口。正如我们在密士纳中学到的:圣殿的门口高度为二十肘,宽度为十肘,门廊的门口高度为四十肘,宽度为二十肘。塔木德解释了这场传统争论的基础。拉比们和拉比犹大都以解释经文的方式解读同一节经文:“他要把手按在祭物的头上,在会幕的门口宰杀它,亚伦的儿子,祭司们,要把血洒在坛的四周”(利未记3:2)。拉比们认为圣殿的圣洁是分开的,而门廊的圣洁也是分开的,即圣殿和门廊有不同的圣洁等级。由于圣殿的本质是圣殿而不是门廊,且圣殿在圣幕中与会幕相平行,当经文提到会幕的门口时,它指的是圣殿的门口。因此,门口一词适用于像圣殿门口那样的开口,高度为二十肘。没有证据表明更大尺寸的开口也被视为门口。拉比犹大认为圣殿和门廊是一个相等的圣洁,因此,当写到“会幕的门口”时,它指的是两者,因此,门口一词也适用于更大的开口。塔木德提出对争论的另一种理解。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说,即使按照拉比犹大的观点,圣殿的圣洁是分开的,门廊的圣洁也是分开的。而这里,拉比犹大的推理是:通过融合不同经文的语言,结果是写到:到门廊的门口。因此,即使门廊的门口在《圣经》中被称为门口,任何具有类似尺寸的开口也是如此。拉比们说:如果经文写到“到门廊的门口”,则会像你说的那样解释。然而,由于现在写到“到房屋的门口”,这应理解为:到通向门廊的房屋的门口,即圣殿,因此,门口的定义源于圣殿门口的尺寸。 塔木德对这种解释的基础提出疑问:但是当写到“会幕的门口”时,不是写在旷野中的会幕吗?如何从有关会幕的事物中推导出永久圣殿,即耶路撒冷的圣殿的状态?塔木德回答:我们发现会幕被称为圣殿,圣殿被称为会幕;因此,统治一者可以从另一者推导出来。如果你不这样说,即会幕和圣殿在法律上是一样的,那拉比犹大说的:在圣殿中,在圣殿的门打开之前宰杀的平安祭是不合格的,这将是困难的。该法律是从“他要在会幕的门口宰杀它”中推导出来的,从中得出:当会幕的门是打开的,而不是关闭的。但是当写到会幕的门口时,不是写在会幕中吗?而是说,在法律上,我们发现圣殿被称为会幕,会幕被称为圣殿。塔木德对之前的结论提出质疑:理所当然地,圣殿被称为会幕,因为写到“我要在你们中间设立我的会幕”(利未记26:11),而这是指永久圣殿,即圣殿,因为经文是指犹太人定居在他们的土地之后将要发生的事情。然而,关于会幕被称为圣殿的依据是什么?塔木德回答:如果你说它来源于“科哈特家族,圣殿的搬运工,起程前设置会幕”(民数记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