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英文的中文翻译如下: --- 为什么米示纳特别提到石头?即使是钱币也应该适用。为什么拉瓦会说:他们只教导在孩子手里有石头的情况下可以抱起孩子;然而,如果孩子手里有钱币,则禁止抱起孩子?《塔木德》回答:实际上,抱着孩子手里有钱币的情况也应允许。然而,贤者们发布了一项禁令,禁止在孩子手里有钱币时抱起孩子,因为对于石头来说,如果它掉落,父亲不会去捡。而对于钱币来说,如果掉落,父亲会去捡。我们在一条巴赖塔中学到:在安息日,如果一个人将折叠的衣服放在肩上带到公共领域,脚上穿着凉鞋,手上拿着戒指而不是戴在手指上,则需要负责任。如果他穿着这些衣物,则对所有这些物品不负责任,因为这些物品相对于他而言已经被忽略。一个人如果带着穿戴着衣物的人走出去,脚上穿着凉鞋,手上戴着戒指,即穿着所有衣物和珠宝的情况下走出去,则不负责任;然而,如果他以一种方式带着这些物品,即人手中拿着衣物,则需要为带出衣物负责,这与拉瓦的观点一致。我们在米示纳中学到:在安息日可以带着一个篮子,篮子里有一块石头。《塔木德》问:为什么可以这样做?篮子应该是一个禁止物品的基座,而基座上的禁止物品是不允许在安息日移动的。拉巴·巴尔·巴尔·赫纳说,拉比·约哈南说:这里是指装满水果的篮子。篮子既是允许物品的基座,而不仅仅是石头的基座。《塔木德》问:为什么可以移动篮子和石头?还有另一种方法。让他把水果和石头从篮子里扔出来,然后拿水果在手里,这样就无需移动石头了。《塔木德》回答:正如拉比·埃莱所说,拉夫说:这里指的是水果会变脏和毁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把水果扔掉,水果会变脏和毁坏。《塔木德》问:那让他摇晃篮子,把石头放到篮子的一边,然后把石头扔出篮子不就行了吗?拉夫·赫亚·巴尔·阿希说,拉瓦说:这里是指一个破损的篮子有一个洞,石头用来封住洞口。因此,他不能把石头从篮子里扔出来。我们在米示纳中学到:可以在安息日将祭祀纯净的**特鲁马**与祭祀污秽的**特鲁马**一起移动。拉夫·赫斯达说:这仅仅在纯净的特鲁马在底部而污秽的特鲁马在顶部的情况下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想要拿到纯净的特鲁马,就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同时拿走污秽的特鲁马。然而,如果纯净的特鲁马在顶部,污秽的特鲁马在底部,他可以拿走纯净的特鲁马,而不必拿走污秽的特鲁马。《塔木德》问:如果纯净的特鲁马在底部,那么让他把污秽的水果扔掉,然后拿纯净的水果呢?拉比·埃莱说,拉夫说:这是指水果会变脏和毁坏的情况,不能从篮子里扔掉。《塔木德》对拉夫·赫斯达的声明提出异议:可以用纯净的特鲁马和非圣物一起移动污秽的特鲁马,无论纯净的在顶部还是污秽的在顶部。这明确反驳了拉夫·赫斯达的说法。《塔木德》回答:拉夫·赫斯达可以说:根据拉夫·赫斯达的观点,米示纳允许在纯净的特鲁马在顶部的情况下移动污秽的特鲁马,是因为他需要篮子来使用物体本身,即他想吃水果。巴赖塔则是指他需要篮子来利用它的位置,即他想移动篮子以清空其位置,因此即使篮子里只有污秽的特鲁马,他也可以移动它。《塔木德》问:是什么促使拉夫·赫斯达将米示纳解释为需要篮子来利用物体本身的情况?为什么他不能将米示纳解释为任何情况?拉瓦说:米示纳符合拉夫·赫斯达的意见,因为在米示纳的后半部分,即下一条米示纳中:关于坐垫上的硬币,他摇晃坐垫,硬币掉下来了。拉巴·巴尔·巴尔·赫纳说,拉比·约哈南说:他们只教导在为了利用坐垫本身的情况下可以摇晃坐垫。然而,如果他需要坐垫来利用它的位置,他可以移动它,即使上面还有硬币。从这一点来看,米示纳的后一部分涉及到需要坐垫来利用它本身的情况,因此前半部分也是指需要篮子来利用篮子本身的情况。我们在米示纳中学到:拉比·耶胡达说:即使是从一百倍非圣物和一份特鲁马的混合物中提取出一份特鲁马也是允许的。《塔木德》问:为什么允许?难道这不是使这些物品适合食用吗?贤者们发布了禁止在安息日做任何使物品适合使用的行动的禁令。《塔木德》回答:拉比·耶胡达持拉比·埃利泽的意见,他说:特鲁马被视为处于纯净未搀杂状态。通过提取特鲁马的一份,实际上并没有使其余的混合物适合食用。它被视为这份特鲁马从未与其余的物品混合在一起,并且提取出的那份特鲁马是混合物中原本掉落的那份。正如我们在米示纳中学到的:一塞特鲁马掉入少于一百塞非圣物中,会使混合物成为禁止的混合物。特鲁马不会被非圣物稀释。然后,如果一塞从混合物中掉入另一地方的非圣物中,拉比·埃利泽说:原始混合物中的一塞会使其第二个混合物成为禁止的混合物,正如确定的特鲁马一样。这是因为担心原始混合物中的那份特鲁马可能没有与非圣物混合,因此第二个混合物是禁止的。然而,拉比·埃利泽并不认为这是确定的。相反,拉比·耶胡达根据拉比·西门的观点提出了他的法律观点,正如我们在米示纳中学到的:如果一塞特鲁马掉入一百塞非圣物中,并且在没有提取那一塞之前,又有另一塞特鲁马掉入混合物中,则整个混合物是禁止的。这是因为两塞特鲁马与一百塞非圣物混合。拉比·西门则允许混合物,因为他认为第一塞与混合物不混合;它被视为处于未搀杂状态。当第二塞掉入时,它也被视为未搀杂状态,两个塞不会结合。《塔木德》反驳这一比较:这一结论从何而来?也许那里是不同的:第一位老师认为,即使两塞特鲁马依次掉入,也好像它们一起掉入一样,这样第一塞会掉入五十塞非圣物中,第二塞会掉入另外五十塞非圣物中,这两者都不足以稀释特鲁马。拉比·西门则认为:第一塞在掉入一百塞中时已经被稀释,而第二塞在一百零一塞中稀释。这一争论与提取特鲁马的一份是否使其余的混合物适合食用无关。相反,拉比·耶胡达根据拉比·西门·本·埃拉泽的观点提出了他的法律观点。正如巴赖塔中所教:拉比·西门·本·埃拉泽说:无需从混合物中提取一塞来使其可以食用。如果他只需看一边的混合物,决定从另一边分开一塞,并从混合物的不同侧面取食,稍后再分开一塞即可。提取一塞不使混合物适合食用,因为可以不提取一塞就允许食用混合物。这就是拉比·耶胡达观点的 依据。《塔木德》问:拉比·耶胡达是否持拉比·西门·本·埃拉泽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