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经文说“一个”,意思是一个完整的劳动。两句话如何调和?必须解释为,一个人只有在写了一个长名字的一部分小名字时才负有责任,例如从希蒙或什穆尔的名字中写出“闪”(Shem),从纳霍尔中写出“诺亚”(Noaḥ),从丹尼尔中写出“丹”(Dan),从加迪尔中写出“加德”(Gad)。拉比犹大说:即使一个人只写了两个相同类型的字母,他也负有责任,例如“shesh”(shin shin)、“tet”(tav tav)、“rar”(reish reish)、“gag”(gimmel gimmel)、“ḥaḥ”(ḥet ḥet)。拉比约瑟说:一个人因写字的劳动而负有责任吗?一个人不是因为做标记的禁令而负有责任吗?因为他们会在会幕相邻的梁上写符号,以知道哪根梁是另一根梁的对应物。因此,在两块板上做一个划痕,或在一块板上做两个划痕的人负有责任。 拉比西蒙说:经文说,“统领犯了罪,无意中行了耶和华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任何一条诫命,而有了罪”(利未记4:22),从“一个”这个词,我可能会认为,直到一个人完成了整个劳动,他才负有责任,例如,直到他写完了他打算写的整个名字,或者直到他织完了整件衣服,或者直到他制作完成了由经线和纬线组成的整个筛子;因此,经文说“从一个”。然而,如果这是从“从一个”一词得出的,我可能会认为,一个人即使只写了一个字母,或者即使只织了一根线,或者即使只制作了一个筛眼,他也负有责任。因此,经文说“一个”。但我们如何调和这两句话?一个人只有在进行一种持久的劳动时才负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它被认为是完整的劳动。 拉比约瑟说,经文说:“凡在耶和华的诫命中,无意中犯了罪,做了一件这些事的人”(利未记4:2)。这个不寻常的表达表示重复:他做了一个,他做了这些。由此推断,有时一个人要为所有这些行为献一个赎罪祭,而有时一个人要为每一个行为分别献赎罪祭。 吉玛拉回到巴赖塔的问题:无论如何,有教导说拉比犹大说:即使一个人只写了两个相同类型的字母,他也负有责任;他不坚持认为一个人只有在写了两个不同的字母时才负有责任。吉玛拉回答:这不难理解。这是他的个人观点,而另一个观点是他的老师的观点,因为在巴赖塔中有教导说:拉比犹大以拉班甘里尔的名义说:即使一个人只写了两个相同的字母,形成像“shesh”、“tet”、“rar”、“gag”或“ḥaḥ”这样的词,他也负有责任。这是拉班甘里尔的观点,但拉比犹大自己认为一个人只有在写了两个不同的字母时才负有责任。 吉玛拉问:在巴赖塔中的拉比西蒙的观点与第一位塔那的观点相同。如果你说他们的观点在像“a’azerkha”(以赛亚书45:5)这样的词中写两个字母“alef alef”的情况下有实际差异,即第一位塔那认为如果一个人写了“a’azerkha”这个词的两个字母“alef alef”,他不负有责任,因为这两个字母不能拼出一个完整的词,而拉比西蒙认为,由于这种字母组合在标准护身符中出现,因此他负有责任,因为这种写作被认为是持久的;这是否意味着拉比西蒙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倾向于严格? 难道不是在巴赖塔中教导说:在安息日钻任何大小的洞的人都负有责任,刮擦和抚平柱子或羊皮纸的人,无论数量多少,都负有责任,鞣制任何数量的动物皮的人都负有责任,在器皿上绘制任何大小的图案的人都负有责任?拉比西蒙说:只有在他钻了他打算钻的整个洞,或者他刮擦了他打算刮擦的整个柱子或羊皮纸,或者他鞣制了他打算鞣制的整个皮,或者他画了他打算画的整个图案时,他才负有责任。显然,拉比西蒙的观点是宽松的。相反,拉比西蒙教导我们:只有当他写了整个名字时,这才被认为是持久的写作。 吉玛拉问:你怎么能这样说呢?难道不是在巴赖塔中教导说拉比西蒙说:从“他做了一件事”这句话中,我可能会认为,一个人只有在写了整个名字时才负有责任;因此,经文说“从一件事”。显然,他并不要求写整个单词才能负有责任。吉玛拉回答:解决这些陈述之间的矛盾并这样说:我可能会认为,一个人只有在写了他打算写的整个经文时才负有责任;因此,经文说“从一件事”。一个人负有责任即使他写的少于那样。然而,显然,一个人绝对不会因为写了少于一个完整单词而负有责任。 巴赖塔引用拉比约瑟说,经文说:“凡在耶和华的诫命中,无意中犯了罪,做了一件这些事的人”(利未记4:2)。这种不寻常的表达表示重复,好像说:“他做了一件事,他做了这些”。由此推断,有时一个人要为所有这些行为献一个赎罪祭,而有时一个人要为每一个行为分别献赎罪祭。拉比约瑟,拉比哈尼那的儿子说:拉比约瑟的观点的理由是什么?由于经文说“从一个”和“这些”,拉比约瑟在“从”和“这些”上看到了限制,基于多余的表达,这些表达本可以说“一个”而不是“从一个”,并且说“这些”而不是“从这些”。重复的语言教导我们有些情况下,“一个”即是“这些”,而有些情况下,“这些”即是“一个”。 同样,拉比约瑟解释说,如果经文说“一个”,结论是一个人只有在犯了一个完整的罪行时才负有责任,例如在安息日写了希蒙的名字。“从一个”教导我们,即使他没有完成预定的行为,一个人也负有责任,例如从希蒙的名字中写了“闪”。“这些”指的是安息日禁止的主要劳动类别。经文“从这些”教导我们,即使是次要类别也包括在内。吉玛拉举例说明了“一个即是这些”的情况。一个人知道自己违反了安息日的禁令,但不知道个别劳动是被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在这个认识的间隔期间进行了一些被禁止的劳动,他要为每一次违反献一个赎罪祭。“这些即是一个”指的是一个人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安息日的禁令,但他知道个别劳动是被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他只需要为所有的被禁止的劳动献一个赎罪祭。 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拉比犹大说:即使他没有完成他所写的内容,他也负有责任,因为他写了一个长名字的一部分小名字,例如从希蒙的名字中写了“闪”。吉玛拉问:这类似吗?在“闪”中的“mem”是封闭的,而在“希蒙”中的“mem”是开放的。拉夫希斯达说:这就是说,一个封闭的字母如果被做成开放的,即使在写托拉卷轴时也是有效的,并不被认为是书写中的不规则。因此,一个人负有责任,因为他写了一个开放的字母代替了一个封闭的字母。 吉玛拉从巴赖塔中提出异议,巴赖塔解释经文:“你要写在你家的门框上和你的城门上”(申命记6:9)。“你要写它们[ukhtavtam]”意味着它应该是完美的书写[ketiva tamma],没有错误,并且是清晰的书写。这意味着一个人不应将“alef”写成“ayin”,也不应将“ayin”写成“alef”,将“beit”写成“kaf”,将“kaf”写成“beit”,将“gimmel”写成“tzadi”,将“tzadi”写成“gimmel”,将“dalet”写成“reish”,将“reish”写成“dalet”,将“heh”写成“ḥet”,将“ḥet”写成“heh”,将“vav”写成“yod”,将“yod”写成“vav”,将“zayin”写成“nun”,将“nun”写成“zayin”,将“tet”写成“peh”,将“peh”写成“tet”。同样,一个人不应将弯曲的字母如“kaf”和“nun”写在词中间,像直的字母如“kaf”和“nun”写在词末尾,也不应将直的字母写成弯曲的字母。一个终结的“mem”不应写成“samekh”,一个“samekh”不应写成“mem”。一个封闭的“mem”不应写成开放的,一个开放的“mem”不应写成封闭的。同样,如果托拉中有一个开放的段落,一个人不能将它变成封闭的段落,一个人也不能将封闭的段落变成开放的段落。如果一个人写了一个按托拉格式写成的诗篇或他写了像通常写成的常规文本一样的诗篇,或者他用非墨水的材料写,或者他用金色写上帝的名字,这些都必须废弃。显然,一个人不能将封闭的字母写成开放的字母,这与拉夫希斯达的说法相反。 吉玛拉回答:拉夫希斯达根据这个塔纳的观点提出他的观点,因为在巴赖塔中教导说拉比犹大本贝泰拉说:虽然在住棚节的其他日子里经文使用了“及其奠祭[veniska]”这个短语,但在第二天使用了“及其奠祭[veniskeihem]”(民数记29:19),多了一个字母“mem”;在第六天,经文使用了“及其奠祭[unsakhe’ah]”(民数记29:31),多了一个字母“yod”。在第七天,经文没有使用其他日子中使用的“根据法律[kamishpat]”,而是使用了“根据他们的法律[kemishpatam]”(民数记29:33),多了一个字母“mem”。这些额外的字母“mem”,“yod”和“mem”形成了“mayim”这个词,意思是水。这是对托拉中水奠祭的暗示。在住棚节,除了全年陪同祭献的酒奠祭外,还有一个水奠祭倒在祭坛上。然而,在这里,词尾的封闭“mem”被解释为开放的“mem”,并作为“mayim”中第一个“mem”使用。从一个人将一个开放的字母变成封闭的情况下它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一个封闭的字母变成开放的字母也是有效的。这种解释支持了拉夫希斯达的观点。吉玛拉驳回了这种比较:这类似吗?如果一个人将开放的字母变成封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