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说,拉比犹大·哈纳西认为在与主要类别的禁止劳动一起执行时,次要类别的禁止劳动也会使人有罪吗?毕竟,携带和携入构成了一个主要类别的禁止劳动及其次要类别。难道不是在巴赖塔中教授,拉比犹大·哈纳西说,安息日被提到在经文:“这些是上帝命令他们要做的事”(出埃及记35:1)中吗?从这节经文中的冗余强调中可以得出几个要点。托拉本可以简单地说:这是一个事[דבר]。当它以复数形式表述“事物”[דברים]时,表明至少有两点。添加了定冠词“the”在术语“事物”[הדברים]中,增加了至少第三点。单词“这些”的字母的数值,分别是 א(1),ל(30),和 ה(5),共计36。因此,这句话:“这些是事物”,暗示了三个加上三十六,即三十九个在西奈山上告诉摩西的禁止劳动。既然拉比犹大·哈纳西认为有一个固定数量的主要禁止劳动类别,他当然会让人对主要类别的劳动负责,而不是次要类别。 拉夫·约瑟夫对他说:师傅教导拉夫·犹大的声明是关于这个的,因此他遇到了困难。拉比犹大·哈纳西的一个声明与他的另一个声明相矛盾。我们学习拉夫·犹大的声明是关于拉比犹大的观点的,因此对我们没有困难。正如在巴赖塔中教授的那样:关于一个人将物品从私人领域投掷到公共领域,并且它在公共领域中行进了四肘,拉比犹大认为他有罪,而拉比们认为他无罪。拉夫·犹大说施穆埃尔说:拉比犹大会让他在这种情况下带两个赎罪祭,一个是为了将物品从私人领域携带到公共领域,另一个是为了在公共领域中携带物品四肘。拉比们认为他在公共领域携带四肘是无罪的。必须这样解释,因为如果你会认为拉比犹大认为他只需带一个赎罪祭,由此推论,拉比们认为他完全无罪。那怎么可能呢?难道他没有将物品从私人领域携带到公共领域吗? 这个证据被驳回了:你从哪里得出这个结论的?也许我实际上可以对你说,拉比犹大认为他需带一个赎罪祭,而拉比们认为他完全无罪,怎么会找到这种情况呢?在他所说的情况下:我的意图是,一旦它(物品)进入公共领域,它将立即停下。并且他们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拉比犹大认为我们说:空域中的物品被视为已经停下,因此他的意图已经实现。只要物品进入公共领域的空域,就被认为已经停下。而拉比们认为我们不说:空域中的物品被视为已经停下,因此他的意图没有实现,他是无罪的。然而,拉比犹大不认为一个人在次要类别的劳动与主要类别的劳动一起执行时有罪。 **塔木德**解释了这个问题:不能说是这样,因为在一个巴赖塔中教授:拉比犹大还增加了将经线排列整齐和敲击纬线到主要劳动类别的列表中。拉比们对他说:排列是拉伸经线这一主要类别下的子类别,而敲击则属于编织这一主要类别。难道这不是指同时执行排列和敲击的情况吗?从中可以学到拉比犹大认为在执行主要类别和子类别劳动时,一个人是有罪的。 **塔木德**驳回了这个证据:你从哪里得出这个结论?也许这实际上指的是单独执行这项行动和那项行动的情况,而拉比犹大并不认为在执行主要类别和子类别劳动时一个人有罪。而拉比犹大和拉比们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拉比犹大的观点是:这些排列和敲击的动作是额外的主要劳动类别,而拉比们的观点是:这些是子类别。知道这是如此,因为巴赖塔中教授说:拉比犹大增加了。这句话的意思是他增加了主要劳动类别。然而,如果你说他认为这些是子类别,那么“他增加了”的意思是什么? **塔木德**解释了这个引用的巴赖塔:既然你说拉比犹大的意思是这些是主要劳动类别,那么“他增加了”的意思是什么?这意味着他增加了主要劳动类别。然而,如果你说他的意思是这些是子类别,那么“他增加了”的意思是什么?这也是拉巴和拉夫·约瑟夫共同说的:拉比犹大认为他只需带一个赎罪祭。 **拉维那**对**拉夫·阿希**说:根据我们最初认为拉比犹大认为他应带两个赎罪祭的说法,他怎么会因为同时携带出私人领域和在公共领域携带四肘而有罪?如果一个人只想让物品在公共领域的开始处停下,他不希望它停在这里,公共领域的四肘处。反之亦然,如果一个人只想让物品停在这里,公共领域的四肘处,他不希望它停在这里,公共领域的开始处。 **拉夫·阿希**对**拉维那**说:这在一个人说的情况下是可能的:任何它想停下的地方,都让它停下。一个人表示,他的意图将在物品停下的任何地方实现。 关于在安息日将物品从一个领域投掷到另一个领域和在一个领域内投掷物品,**塔木德**提出了几个关于投掷时意图的问题。很明显,一个打算在公共领域内投掷八肘物品的人,实际上只投掷了四肘,他是有罪的,因为这种情况类似于一个人写下“שֵׁם”(意思是“名字”)这个词的前两个字母,即“שׁ” 和 “מ” (Shimon的前两个字母)的情况。在写“שֵׁם”的情况下,尽管他没有完成原本打算写的字,他还是执行了禁止的写字劳动。 问题如下:如果一个人打算投掷四肘,实际上投掷了八肘,法律是什么?我们是否认为他确实携带了物品,或者我们说最终物品没有停在他想要它停的地方?但这不正是拉维那对拉夫·阿希所说的吗,如上所述?拉夫·阿希回答说,这指的是一个人说的情况:任何它想停下的地方,都让它停下。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是有罪的,因为他表达了他对物品将执行的任何劳动的满足。 此外,第一个看似明显的案例也需要澄清。你所说的,这类似于一个人写下“שֵׁם”(Shimon的前两个字母),这是否真的类似?在那里,只要“שׁ”和“מ”字母没有写出来,就不能写出“שִׁמְעוֹן”这个名字。这里,一个人打算投掷八肘的物品,实际上只投掷了四肘,难道这不是说只要它没有被投掷四肘,它就不能被投掷八肘?物品可以被投掷八肘而不必首先在四肘处停下。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圣贤们**教导:关于一个人在安息日将物品从一个公共领域投掷到另一个公共领域,并且物品通过私人领域的情况,如果他在两个公共领域部分总共投掷了四肘,他是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