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密西拿时提到的:一个人携带纯酒,只要他携带的量相当于通常倒入杯中的酒的量,就要承担责任。而在密西拿中,携带所有其他液体的责任量为一个log的四分之一。由于四分之一log是液体的重要量,也是稀释酒的重要量。因此,携带纯酒的量也应相当于一个log的四分之一。 拉瓦的推理一致,他说:任何不能按三份水兑一份酒稀释的酒都不是真正的酒。酒必须足够浓,才能用三倍量的水稀释。阿拜说:关于此事有两种可能的回应。一种是我们在密西拿中学习到的:用来确定红色确切颜色的稀释酒是两份水和一份沙龙酒。显然,酒占了三分之一,而不是四分之一。再者:拉瓦的观点是,携带酒的责任量是稀释后相当于一个log的四分之一,即四分之一log纯酒。水在壶中却与酒混合在一起,这可能吗?他携带的酒少于要求的量,不适合饮用。拉瓦对他说:你说确定红色颜色的稀释比例是两份水兑一份沙龙酒,并不能证明问题。沙龙酒独特,因为它较弱,两份水足以稀释。或者,这里的稀释比例是为了确定红色的外观,而味觉需要更多的水。 你说水在壶中却与酒混合在一起?关于安息日携带的责任,我们需要一个重要的物体,这个四分之一log的酒也是重要的。托塞夫塔中教导:安息日携带凝结的酒的责任量是一个橄榄大小的量,这是拉比纳坦的说法。拉夫约瑟夫说:拉比纳坦和拉比约瑟夫,犹大之子,说的是同一件事。拉比纳坦的声明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而拉比约瑟夫,犹大之子的声明如在巴赖塔中所教的:拉比犹大说:六个事项在沙买派的宽松法规和希列派的严格法规之间。其中包括尸体的血。沙买派认为它在仪式上是纯洁的,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尸体的肉能传播不洁;而希列派认为它在仪式上是不洁的。拉比约瑟夫,犹大之子说:即使希列派认为它不洁,他们只认为四分之一log的血不洁,因为它可以凝结并构成一个橄榄大小的量。拉夫约瑟夫在两者之间画了一个平行线。两个塔纳派都同意四分之一log的液体凝结成一个橄榄大小的量。 阿拜说:或许情况并非如此,因为拉比纳坦说四分之一log仅适用于酒,作为液体;然而,对于血液,作为粘稠物,凝结成橄榄大小的量,不需要四分之一log。少于四分之一log的血液也能凝结成橄榄大小的量。或者,拉比约瑟夫,犹大之子说,只有在血液方面,四分之一log足以凝结成橄榄大小的量;然而,对于酒,作为液体,要凝结成橄榄大小的量,需要多于四分之一log。因此,即使他在安息日携带少于橄榄大小的酒,他也应该负责。没有证据表明这两种塔纳派的观点是平行的。 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携带牛奶的责任量相当于一口吞下的量。圣贤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密西拿中正确的版本是用aleph拼写的kedei gemia还是用ayin拼写的kedei gemia?拉夫·纳赫曼·巴尔·伊扎克说:它应该用aleph拼写,因为我们在《圣经》中找到:“他说:请给我一点水,让我吞下(hagmi’ini,用aleph拼写)” (创世纪 24:17)。圣贤们对拼写提出了类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