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携带湿的大蒜叶和洋葱叶的责任量相当于一颗干无花果的量。如果这些叶子是干的,则责任量相当于一只山羊的口粮。这些物质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与其他物质结合以构成一个足以使人承担责任的量,因为它们的量不相等。拉比约瑟·巴尔·哈尼纳说:那些有较宽松法律地位并且责任量较大的物质不能与其中法律地位更严格且责任量较小的物质结合。例如,携带一口山羊量的混合物,草较宽松,草较严格,是免于责任的。然而,地位较严格的物质,如草,可以与其中地位较宽松的物质,如谷穗,结合。携带一口羔羊量的混合物,草较严格,谷穗较宽松,是有责任的。 《伽玛拉》质疑这个原则:那些量不相等的物品会结合在一起吗?它们的根本差异是否排除了任何组合?我们不是在《密西拿》中学到相反的情况吗?要成为由zav的踩踏造成的主要仪式不洁源,衣服必须至少是三乘三掌宽。而由山羊毛制成的袋子必须至少是四乘四掌宽。动物皮必须是五乘五,席子必须是六乘六。并且关于《密西拿》有一个巴拉提塔:衣服和袋子,袋子和皮,皮和席子可以相互结合。拉比西蒙说:它们结合的原因是什么?因为所有的组成材料都适合通过zav坐在其上的座位的仪式不洁成为不洁,因为它们都可以用来补丁鞍座或鞍垫。由于它们都适合相同的用途,所以它们在仪式不洁的法律方面结合在一起。 由此推论:它们可以结合的原因是因为它们适合通过座位的不洁变得不洁。然而,如果组合的几种物品不适合通过座位的不洁变得不洁,那么它们不结合,甚至不适用于较宽松、较大的量。显然,总的来说,具有不同量的物品不会结合在一起。拉瓦说: 也可以推导出这一点,因为我们学习到,在密西拿中,携带纯酒的量决定于通常倒入杯中的酒的量。纯酒与水稀释后的量决定了携带酒的责任量。携带牛奶的责任量相当于一口吞下的量。携带蜂蜜的责任量相当于用来涂抹在擦伤处的量。携带油的责任量相当于用来涂抹在小肢体上的量。携带水的责任量相当于用来涂抹和敷在眼部绷带上的量。携带所有其他液体的责任量是一个log的四分之一。携带所有废水的责任量也是一个log的四分之一。 拉比西蒙说:所有液体的责任量都是一个log的四分之一。他进一步说明:所有这些量仅对那些储存它们的人来说是这样。一个人通过储存这些液体表明他认为这些液体是重要的。对于其他人来说,这些量不重要,因此他们携带这些液体不需要负责任。 《伽玛拉》:在《托塞夫塔》中教导说:携带酒的责任量相当于用来稀释一杯重要的酒的量。《伽玛拉》解释说:那么,《托塞夫塔》所指的重要的酒杯是什么?它是一杯祝福的酒。拉夫·纳赫曼说,拉巴·巴尔·阿乌说:一杯祝福的酒必须含有一个log的四分之一的四分之一的纯酒,这样一个人就可以用水稀释它,并使杯中含有一个log的四分之一。稀释的比例通常是三份水对一份酒。 拉瓦说:我们也可以推导出这一点,因为我们学习到,携带纯酒的量决定于通常倒入杯中的酒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