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比·埃拉泽** 说:这不符合拉比·西蒙·本·埃拉泽的观点,因为在一段巴拉提塔中教导说,拉比·西蒙·本·埃拉泽提出了一个原则:任何不适合储存且人们通常不储存的物品,但被这个人认为适合储存并储存了它,另一人来携带储存的物品,那携带它的人因这个储存它的人的想法而有罪。一旦某人通过思想和行动认为它重要,它就被认为对所有人都重要。然而,根据我们的密西拿,只有储存该物品的人因携带它而有罪。 **密西拿**:密西拿列出了各种物质具有重要意义和通常储存的量。携带等同于一头牛口粮的草是有罪的。确定罪责的 etza 的量相当于一头骆驼的口粮。因为它是一种较粗的食物,他必须携带更多的量才有罪。确定谷穗罪责的量相当于一只羔羊的口粮。确定草罪责的量相当于一只山羊的口粮,比羔羊的小。确定大蒜叶和洋葱叶罪责的量,如果它们是湿的并且适合人类食用,相当于一颗干无花果的量。干无花果的量是人类食物的标准量。如果大蒜叶和洋葱叶是干的,则罪责的量相当于一只山羊的口粮。这些物质都不会相互结合以构成罪责的量,因为它们的量不同。 **伽玛拉**:伽玛拉首先问:密西拿中提到的 etza 是什么?拉夫·尤达说:这是某些豆类的秸秆。当拉夫·迪米从以色列地来到巴比伦时,他说:如果有人携带了相当于一头牛口粮的秸秆给骆驼,对于骆驼来说,这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量,他的罪责是根据他携带的量来确定,还是根据他携带它的目的来确定?拉比·约哈南说:他有罪。拉比·西蒙·本·拉基什说:他无罪。晚上,拉比·约哈南这样说;然而,早上,他改变了主意,同意了雷什·拉基什的观点。拉夫·约瑟夫说:他改变主意是对的,因为那个量不适合骆驼。携带少于骆驼口粮的量给骆驼是没有罪责的。阿拜对拉夫·约瑟夫说:相反,拉比·约哈南最初的说法是有道理的,因为它适合给牛用。他携带了适合使用的一个重要量,尽管对于骆驼来说这个量不大,他因携带它而有罪。 然而,当拉文后来从以色列地来到巴比伦时,他传达了争议的修订版本并说:对于一个人携带相当于牛口粮的秸秆给骆驼,大家都同意他有罪。他们争论的是一个人携带相当于牛口粮的 etza,这种食物牛通常不吃,是为了喂牛。这里的问题更复杂。如果一个人携带那个量给骆驼或没有特定目的,他显然是无罪的。然而,由于他指定这种食物给牛,而对牛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量,或许他应该因携带它而有罪。相反的是拉比·约哈南和雷什·拉基什的争论。拉比·约哈南说:他无罪。雷什·拉基什说:他有罪。 伽玛拉详细解释:拉比·约哈南说:他无罪,因为他认为被迫进食,即食物不是通常吃的但如果必要可以吃,比如牛吃 etza,不被视为进食。雷什·拉基什说:他有罪,因为他认为被迫进食被视为进食。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确定谷穗罪责的量相当于一只羔羊的口粮。伽玛拉问:在巴拉提塔中不是教导说它的量相当于一颗干无花果的量吗?伽玛拉解释:这,一个羔羊的口粮,和那个,一颗干无花果的量,是相同的。 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携带湿的大蒜叶和洋葱叶的责任量相当于一颗干无花果的量。如果这些叶子是干的,则责任量相当于一只山羊的口粮。这些物质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与其他物质结合以构成一个足以使人承担责任的量,因为它们的量不相等。拉比约瑟·巴尔·哈尼纳说:那些有较宽松法律地位并且责任量较大的物质不能与其中法律地位更严格且责任量较小的物质结合。例如,携带一口山羊量的混合物,草较宽松,草较严格,是免于责任的。然而,地位较严格的物质,如草,可以与其中地位较宽松的物质,如谷穗,结合。携带一口羔羊量的混合物,草较严格,谷穗较宽松,是有责任的。 《伽玛拉》质疑这个原则:那些量不相等的物品会结合在一起吗?它们的根本差异是否排除了任何组合?我们不是在《密西拿》中学到相反的情况吗?要成为由zav的踩踏造成的主要仪式不洁源,衣服必须至少是三乘三掌宽。而由山羊毛制成的袋子必须至少是四乘四掌宽。动物皮必须是五乘五,席子必须是六乘六。并且关于《密西拿》有一个巴拉提塔:衣服和袋子,袋子和皮,皮和席子可以相互结合。拉比西蒙说:它们结合的原因是什么?因为所有的组成材料都适合通过zav坐在其上的座位的仪式不洁成为不洁,因为它们都可以用来补丁鞍座或鞍垫。由于它们都适合相同的用途,所以它们在仪式不洁的法律方面结合在一起。 由此推论:它们可以结合的原因是因为它们适合通过座位的不洁变得不洁。然而,如果组合的几种物品不适合通过座位的不洁变得不洁,那么它们不结合,甚至不适用于较宽松、较大的量。显然,总的来说,具有不同量的物品不会结合在一起。拉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