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与指定的婢女发生五次关系的人只需献上一只赎愆祭,即使他在每次与她发生关系之间意识到自己的过犯。因为对这个赎祭来说,意识并不重要,它不会在他需要献上的赎愆祭的数量上进行划分。拉夫·哈姆努纳强烈反对这个哈拉卡(犹太教法):但如果你说的是真的,一个人与指定的婢女发生关系,然后再次发生关系,并为赎祭指定了一只动物,并且说:“在献祭之前等我一下,我还要再发生一次关系,以便赎愆祭也能赎这次过犯”,你会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也只需献上一只赎愆祭吗?乌拉对他说:你提到的是在指定赎愆祭动物之后进行的行为。我并没有说这个哈拉卡是针对指定之后进行的行为的。 当拉夫·迪米从以色列来到巴比伦时,他说:根据那位认为在指定一个确定的赎愆祭之前需要先知道自己确实犯了罪的人,与指定的婢女发生五次关系的人需要为每一次关系献上一个赎愆祭。因为对赎愆祭来说,意识是重要的,每次发生关系之间的意识使每次行为成为一个独立的过犯。阿拜对拉夫·迪米说: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对于需要先知道的赎罪祭,拉比·约翰南和拉比·西蒙·本·拉基什在意识是否将一个无意的罪过与另一个无意的罪过区分开来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拉夫·迪米沉默了,没有回应。 为了尝试解决这个问题,阿拜对他说:也许你说的你的观点是针对一个人在指定了一只动物作为赎愆祭之后打算犯的行为,但想通过同一只指定的祭物来赎罪。这种说法与拉夫·哈姆努纳的观点一致。拉夫·迪米记起来了,对阿拜说:是的,这就是最初的说法。 当拉文从以色列来到巴比伦时,他引用了几种关于赎愆祭的争议,并说:关于指定的婢女,所有人都同意,并且关于指定的婢女,所有人都同意,但关于指定的婢女存在争议。Gemara详细解释道:所有人都同意关于指定的婢女;一个人只需要为多次关系献上一只赎愆祭,这与乌拉的观点一致。乌拉说,由于不需要先知道才能负有献赎愆祭的责任,即使一个人在每次与她发生关系之间意识到自己的过犯,他也只需献上一个祭物。并且所有人都同意关于指定的婢女;如果发生关系是在为之前的过犯指定赎愆祭动物之后发生的,那么每次行为都需要负责任,这与拉夫·哈姆努纳的观点一致。并且关于指定的婢女存在争议;这指的是那位认为在指定一个确定的赎愆祭之前需要先知道自己确实犯了罪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赎愆祭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赎罪祭,并且是拉比·约翰南和拉比·西蒙·本·拉基什之间的争议,他们在两个无意过犯之间的意识是否将其区分开来并需要两个祭物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据说amora’im(犹太学者)在以下情况下的哈拉卡存在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