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ara提出了另一个难题:如果他没有忘记安息日本质,并且知道今天是安息日,那么律法是什么?当然,他对每一项被禁止的劳动都应负责任。如果是这样,与其教导律法:“知道今天是安息日并在多个安息日进行了许多劳动的人,每一项劳动都要负责任”,不如教导:“知道安息日本质的人对他所进行的每一项劳动都负责任,更不用说那些知道今天是安息日的人了,每项劳动都要负责任。”因此,当我们的Mishna提到忘记时,它指的是他曾经知道但最终忘记了的情况。而Rav和Shmuel所描述的情况也具有与曾经知道但最终忘记了相同的法律地位。 事情是这样陈述的:Rav和Shmuel都说:即使是那些在外邦人中被掳走的孩子和在外邦人中归信的改信者,他们的法律地位也与曾经知道但最终忘记的人相同,即使他们从未学习过安息日的律法,他们也必须为自己的无意过错献上赎罪祭。而Rabbi Yoḥanan和Rabbi Shimon ben Lakish都说:只有那些知道安息日本质并最终忘记的人才需要献上赎罪祭。然而,在外邦人中被掳走的孩子和在外邦人中归信的改信者不需要献上赎罪祭,他们的法律地位与那些因不可控因素而进行禁止劳动的人相同。 Gemara从baraita中提出反对意见:他们提出了一个关于安息日律法的重要原则:那些忘记了安息日本质的人,即不知道托拉中有安息日诫命的人,在多个安息日进行了许多被禁止的劳动,只需献上一个赎罪祭。这是怎么回事呢?这指的是那些在外邦人中被掳走的孩子和在外邦人中归信的改信者,他们不知道安息日本质;如果他们在多个安息日进行了许多被禁止的劳动,只需为所有无意的过错献上一个赎罪祭。他们只需为他们在知道禁令之前无意中吃过的所有血液献上一个赎罪祭;为他们吃过的所有禁脂献上一个赎罪祭;为他们拜过的所有偶像献上一个赎罪祭。而贤者Munbaz认为他们不需要献任何祭物。Munbaz在Rabbi Akiva面前进行了如下辩论:因为在托拉中,有意犯罪的人被称为罪人,无意犯罪的人也被称为罪人,就像有意犯罪的人只有在事先知道是被禁止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同样,无意犯罪的人只有在事先知道的情况下才需要献上赎罪祭。然而,那些根本没有事先知识的人所进行的行为不被视为无意过错,而是因不可控因素进行的行为,因此完全豁免。Rabbi Akiva对他说:我将详细说明你的陈述并按照你的推理进行逻辑推断,从而验证你的推理的有效性。如果是这样,就像有意犯罪的人只有在意识到自己在犯罪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同样,对于无意犯罪的人来说,也应当说只有在他意识到自己在犯罪的情况下才需要献上赎罪祭。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就不再是无意过错了。Munbaz对他说:是的,这没有什么不寻常的。在我看来,这是正确的,而且现在你详细说明了我的陈述,这就更合理了。意识到自己在进行行为时的情况是我定义无意过错的标准之一,如下文所解释的。Rabbi Akiva对他说:根据你的陈述,因为在进行行为时他意识到这是被禁止的,所以他的行为不叫无意过错,而是完全的有意犯罪。 回到我们的问题:无论如何,作为忘记安息日本质的一个例子,它是这样教导的:怎么回事呢?一个被掳走的孩子。按照Rav和Shmuel的观点,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们认为被掳走的孩子的法律地位等同于无意忘记安息日本质的人。然而,按照Rabbi Yoḥanan和Rabbi Shimon ben Lakish的观点,他们认为被掳走的孩子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因不可控因素进行行为的人,因此豁免,这就难以理解了,因为根据baraita中的拉比们的观点,他必须献上赎罪祭。Rabbi Yoḥanan和Rabbi Shimon ben Lakish可能会对你说:难道没有Munbaz的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他豁免吗?我们根据Munbaz的观点陈述了我们的意见。 Gemara问道:Munbaz的观点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完全基于托拉中提到的,有意和无意犯罪的人都被称为罪人?Gemara解释说,Munbaz的观点的依据是,如经文所写:“以色列人中的本地人和在他们中间寄居的外人,对于无意行事的人,应当有同一条律法”(民数记15:29),紧接着是这节经文:“但那行事狂傲的,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人,他亵渎耶和华,那人必从民中剪除”(民数记15:30)。托拉将无意犯罪与有意犯罪并列。就像有意犯罪的人只有在事先知道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同样,无意犯罪的人只有在事先知道的情况下才需要献上赎罪祭。 Gemara问道:拉比们如何解释从那节经文中推导出的并列?Gemara回答说:他们需要它来解释Rabbi Yehoshua ben Levi教给他儿子的内容。经文写道:“对于无意行事的人,应当有同一条律法。”并且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