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瓦对他说:他通过一个词语类比得出了这个结论,就是那里提到的“器物”,与提到其他不洁的律法时所用的“器物”是一样的。在外加上麻布属于“衣服”这一类别;因为它也是纺织物,所以它也会成为不洁的。 《塔木德》提出:“衣服”难道不是指纺织物吗?实际上,这句话应当被修改如下:用山羊毛做成的麻布被加到衣服这一类别中;即使它不是纺织物,它仍然可以成为不洁的。拉比·约哈南解释说:因为穷人有时会编织三根山羊毛,并将其挂在他女儿的脖子上作为装饰。 智者们在另一个巴拉依塔中详细解释了这段经文。由于经文提到“麻布”,我只得出整个麻布可以成为不洁的结论。那么,如何得出连缰绳和系在马腹下的鞍带也能成为不洁的结论呢?经文说:“或麻布”;“或”字教导我们,除了麻布,这个经文还指类似麻布的物品。我可能会认为基于这一点,我还应该包括绳索和测量线。经文说:“麻布”,正如麻布是纺织和编织的,所以一切纺织和编织的东西都可以成为不洁。绳索和测量线不是用纺织线制成的,当然也不是编织的。 巴拉依塔继续说:现在,它说的是关于接触尸体不洁的律法:“所有衣服,所有皮革,所有山羊毛制品和所有木制品,你们要洁净”(民数记31:20)。这段经文是指缰绳和系在马腹下的鞍带,它们也属于山羊毛制品的类别,可以成为不洁。我可能会认为绳索和细绳也包括在这个类别中。通过逻辑推理,可以推论出绳索不能成为不洁的结论。经文认定接触爬行动物的不洁物是不洁的,并且认定接触尸体的不洁物也是不洁的。正如它认定接触爬行动物的不洁物只使纺织和编织的物品不洁;同样,当它认定接触尸体的不洁物时,它也只使纺织和编织的物品不洁。 有区别的地方是:它们真的可比吗?如果律法对接触爬行动物的不洁形式比较宽松,说绳索不会因接触这种不洁形式而变得不洁,那么我们会对接触尸体的不洁形式更宽松吗?也许,因为接触尸体的不洁形式更严重,即使没有编织和纺织的物品,如绳索,也会因为接触它而变得不洁。因此,经文说“衣服”和“皮革”,通过建立词语类比。提到爬行动物不洁的律法时说:“任何它们死了掉落在上面的东西,不管是任何木器,衣服,皮革,或麻布,任何做工的器物都必须放入水中,它将不洁到晚上,然后它将洁净”(利未记11:32)。提到接触尸体不洁的律法时说“衣服”和“皮革”。正如提到爬行动物不洁的律法时,“衣服”和“皮革”只使纺织和编织的物品不洁,同样,提到接触尸体的不洁的律法时,“衣服”和“皮革”也只使纺织和编织的物品不洁。 利用同样的词语类比,可以说:正如提到接触尸体的不洁律法时,“衣服”和“皮革”使任何山羊毛制品变得不洁,同样,提到爬行动物的不洁律法时,“衣服”和“皮革”也使任何山羊毛制品变得不洁。 我只能从这个词语类比中得出山羊毛制品可以变得不洁的结论;那么,我如何得出马尾巴或牛尾巴制品也包括在内呢?经文说:“或麻布”,任何像麻布的东西,也就是说,这些其他物品也是如此。《塔木德》问:难道你没有已经从这节经文中得出缰绳和鞍带的不洁结论了吗?如何能从同一节经文中得出马尾巴和牛尾巴制品的不洁结论呢? **《塔木德》解释:**这只适用于引用类比之前;现在引用了类比,这段经文就显得多余了。从“所有山羊毛制品”的类别中得知,任何属于这类的物品都可以成为不洁。因此,它们不需要从这句话中推导出来。于是,可以从这个多余的短语中推导出另一个律法:来自马尾或牛尾的物品可以成为不洁。 **巴拉依塔继续说:**我推导出的是仅限于爬行动物的不洁;然而,关于尸体的不洁,这从哪里得知呢?《塔木德》开始进行逻辑分析。可以推断出这的确如此。律法认定接触尸体的麻袋是不洁的,并且认定接触爬行动物的麻袋也是不洁的。正如律法认定接触爬行动物的不洁时,使来自马尾和牛尾的物品与山羊毛制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它们也会沾染不洁;同样,当律法认定接触尸体的不洁时,它也使来自马尾和牛尾的物品与山羊毛制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塔木德》反驳道:**这两者真的可比吗?如果经文添加了额外的物品到直到晚上为止的那类不洁中,例如,爬行动物的不洁是广泛的,我们会把额外的物品添加到持续七天的不洁类别中吗?这种不洁只限于尸体的不洁。把马尾或牛尾制品添加到已经广泛的直到晚上为止的不洁类别中,并不一定表明它们也应该添加到持续七天的不洁类别中。 **经文说道:**“衣服”和“皮革”,建立了词语类比。在爬行动物的不洁律法中提到“衣服”和“皮革”,在尸体的不洁律法中也提到“衣服”和“皮革”。正如在爬行动物的不洁律法中,律法使来自马尾或牛尾的物品与山羊毛制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样,在尸体的不洁律法中,律法也使来自马尾或牛尾的物品与山羊毛制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塔木德》指出:**这些词语“衣服”和“皮革”必须是多余的。这些词语在它们的上下文中是多余的。律法包括这些词语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建立词语类比。一个基于多余词语的类比在逻辑上是无法反驳的。因为如果这些词语不是多余的,类比是可以被反驳的:爬行动物有什么独特之处呢?它的不洁是严格的,因为它通过接触爬行动物的一个小豆量(lentil-bulk)就能使物品变得不洁。这在尸体的情况下并不是如此,因为它需要接触尸体的一个橄榄大小(olive-bulk)的量才能使物品变得不洁。除非这些词语是多余的,否则类比是可以被反驳的。 **确实,这些词语是多余的。**《塔木德》证明了“衣服”和“皮革”在其上下文中是多余的。现在,由于爬行动物的不洁与精液的不洁是并列的,正如经文所写:“无论谁触摸了死人的不洁物,或是精液发出的男人”(利未记22:4),并且紧接着的是经文:“或无论谁触摸了任何爬行动物,它使他不洁,或使他不洁的任何人”(利未记22:5)。并且在精液不洁律法中写道:“凡精液沾到的衣服和皮革,都要用水洗,并且直到晚上是不洁的”(利未记15:17)。由于这些经文是相邻的,可以从一个律法中推导出另一个律法。因此,律法在爬行动物不洁律法中写的“衣服”和“皮革”,我为什么需要它们?相关的律法可以从精液不洁律法中推导出来。由此得知,“衣服”和“皮革”是为了使它们成为多余的而提到的。 **《塔木德》评论道:**然而,这个类比仍然只是从一个方面来看是多余的。尽管在爬行动物的不洁律法中提到的“衣服”和“皮革”在其上下文中是多余的,并且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推导出相关的律法,但在尸体不洁律法中提到的那些词语在其上下文中并不是多余的。这个类比只是从一个方面来看是多余的。这对于那些说类比从一个方面来看是多余的人来说是合理的,他们认为可以从中推导出结论而不能在逻辑上反驳它。然而,对于那些认为从这种类比中可以推导出结论并且可以在逻辑上反驳它的人来说,怎么解释呢? **《塔木德》回答道:**在尸体不洁律法中提到的“衣服”和“皮革”也是多余的。现在,由于尸体与精液是并列的,正如经文所写:“无论谁触摸了死人的不洁物,或是精液发出的男人”(利未记22:4);并且在精液不洁律法中写道:“凡精液沾到的衣服和皮革”(利未记15:17);律法在尸体不洁律法中写的“衣服”和“皮革”,我为什么需要它们?由此得知,它们是为了使它们成为多余的而提到的。这些词语在其上下文中是多余的,并且是为了与爬行动物的不洁律法进行类比而写的。 **《塔木德》解释了关于米甸战争的经文:**“我们带来了一份献给耶和华的礼物,就是我们各人所得的金饰,有链子、镯子、戒指、耳环和腰带,为耶和华赎我们的罪”(民数记31:50)。拉比·以利亚撒说:“耳环”是一种形状像女性乳房的模具,作为装饰戴在上面。“腰带”是一种形状像子宫的模具。 拉比约瑟夫说:“如果是这样,这就是我们将‘kumaz’翻译成阿拉姆语为‘maḥokh’的原因,意思是导致愚蠢的物品。”拉巴对他说:“这个意思是从经文本身学来的;‘kumaz’是‘kan mekom zimma’的缩写,意思是:这里是淫乱之地。”在该章节的后面写道:“摩西向出战回来的军队首领、千夫长和百夫长发怒”(《民数记》31:14);拉比纳赫曼说,拉巴·巴尔·阿武说摩西对以色列人说:“或许你们已经恢复了原来的罪行,在什亭与摩押和米甸的女子犯了罪?”他们对他说:“我们没有一人失踪”(《民数记》31:49),我们的行为仍然像以前一样健全。他对他们说:“如果是这样,你们为什么需要赎罪?”首领们带来了这些装饰品以赎他们的灵魂。他们对他说:“如果我们从实际犯罪的掌握中解脱出来,我们还没有从犯罪思想的掌握中解脱出来。”于是,他们决定:“我们已经在耶和华面前献上供物。”拉比以实马利的学派的智者教导说:“那一代的以色列人为什么需要赎罪?因为...”。